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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变局丛]谈清末“国有”与“民营”的激斗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22  | 文章来源: 南方周末

[晚清变局丛]谈清末“国有”与“民营”的激斗

□雷颐(北京)

对“戴红帽子”的官督商办企业,清政府内部一直就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国有企业,官家自可任意处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私人资本强大反会使国家富强,朝廷统治基础更加巩固。两种政治力量斗来斗去,一时这派占优势一时那派占上风。甲午战后虽同意发展私营企业,但对“官督商办”企业的“性质”仍无定论。清政府在重大经济政策上的大幅度摇摆,最终成为清王朝垮台的导火线。

甲午战争前,清政府一直禁止私人创办新式企业,甲午战争中国惨败,引起了中国社会的巨大震动,一些有识之士认为像日本那样发展民族私营企业才是强国的根本;同时由于清政府与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允许外国在华设厂投资,于是不便继续禁民间设厂;再加上此时清政府财政极为困难,无力“官办”新式企业,在危机面前,清政府不能不公开改变以前禁止民间办新式企业的政策,颁布了“饬令招商,多设织布、纺绸等局,广为制造”的电旨。而1895年8月,光绪皇帝颁布诏书,敕令官办企业“从速变计,招商承办”,更开启了清末官办企业私有化之端绪。这些使中国民族资本主义有了较快的发展,中国出现了一个民间兴办新式工业的小浪潮。

清政府虽然此时制定了种种政策、法规,成立有关机构以奖励、发展私营工商业,使私人企业这一阶段相对发展较快,但其内部其实一直有股强大的力量反对私营企业。因此清廷这时的经济政策是对纺纱、碾米、造酒等等这类于“国计”影响不大的行业放开民营,而对航运、电报、铁路这类于“国计”有重大关系、原本“官督商办”企业则一直摇摆不定。因为官督商办是1872年李鸿章为了突破官无资金、不会经商,而有资金、有经商才干的商人没有合法办近代企业之权的困境,“遇到红灯绕道走”想出的一个变通办法,简单说就是由政府出面,商人出资办近代企业,“官为维持”,“商为承办”,即官府督办,商人自筹股资,并且具体经营。用今天人们熟悉的语言来说,就是“戴红帽子”。这种企业一个天生的缺陷就是产权不明,对这类企业,清政府内部一直就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国有企业,官家自可任意处置,因为本来就是以政府之名而设,而且在经营过程中得到政府的多种优惠待遇,甚至享有某种垄断权。更重要的是,他们认为私人资本强大之后,将削弱统治者的统治力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私人资本强大反会使国家富强,朝廷统治基础更加巩固,而且这些企业是商家出资经营,理应为商家所有,国家不应收回,如果收回,应给商人合理的补偿价格。两种政治力量斗来斗去,一时这派占优势一时那派占上风,直到甲午战后同意发展私营企业,但对“官督商办”企业的“性质”仍无定论,结果必然是清政府在重大经济政策上的大幅度摇摆,最终成为清王朝垮台的导火线!

两种力量的激烈较量与斗争,集中表现在“轮电之争”和“铁路之争”。

在李鸿章的反对下,将轮船招商局收归官办的提议不了了之

1872年创办的“官督商办”轮船招商局大获成功,在此鼓舞下,洋务派又兴办了一批官督商办企业。“轮电之争”中的“轮”,便是指“轮船招商局”。1877年山西道御使董鯭翰奏请“轮船招商局关系紧要,急需整顿”,提出要收归国有,由南北洋大臣统辖。招商局成立以来,参劾招商局的奏本便一直不断,此奏一出,更得到许多官员响应,纷纷要求收归官办,起码要加强政府的监督控制。面对这汹汹群情,李鸿章立即坚决反驳,他提出办招商局是“为收回中国利权起见”,“商局关系国课最重”,如果任意干扰,“殊于中国商务大局有碍”。在首先强调招商局对国家富强的意义之后,他接着辩解说招商局全是商股,创办时就奏明“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诚以商务由商任之,不能由官任之也。轮船商务,牵涉洋务,更不便由官任之也”。由于李鸿章的坚决反对,此次收归国有之议不了了之。

1880年国子监祭酒王先谦又上奏弹劾招商局,认为企业“归商不归官,局务漫无钤制,流弊不可胜穷”,再次提出要收归官办。这一次弹劾,引起的呼应比上次要强烈得多。李鸿章知道最为反对者忌恨、最为朝廷所担心的是这类企业对统治者的政权所起的作用究竟是巩固还是削弱,所以他首先详细列举几年来该局的成就,证明正是招商局使洋人在长江水运所得之利大为减少,因此强调“其利固散之于中华,关于国体商务者甚大”,当然使统治者的政权更为巩固。有趣的是,李鸿章在此折中用的词是“中华”而不用“华商”,说明他深知朝廷对“华商”等私人获取巨额利益仍心存警戒,所以刻意回避“华商”这种容易联想到私人的词汇。在激烈争论中回避朝廷敏感的字眼儿,当然更容易赢得朝廷的支持,而且华商得利确也可说是“中华”得利。一词之选,煞费苦心,反映了李鸿章写奏折的老练。然后,李鸿章才从有关章程、规定说明政府应遵守早先订立的章程,如果“朝令暮改,则凡事牵掣,商情涣散,已成之局,终致决裂,洋人必窃笑于后,益肆其垄断居奇之计。是现成生意,且将为外人所得,更无暇计及东西洋矣!”值得注意的是,他强调政府遵守章程必要性的立论基础主要不是政府也必须遵守条约的“契约论”,而是一旦违约、生意受损的后果将是洋人垄断得利这种“民族主义”话语。因为他很明白,朝廷根本不会将政府与私人所订之约放在眼里,不会将此作为一个决策的参考因素,只有这种与朝廷根本利益有关的“民族主义”话语才是打动、说服朝廷的最有力的理由。所以,他强调一定要坚持“商为承办,官为维持”,如果开始垫有官款,则“缴清公款”后“商本盈亏与官无涉”。当然,他又一再表明“并非一缴公帑,官即不复过问”,而是强调官仍要尽督管之责。其实,这类企业的问题就在于政府从未放弃管制,干预太多,只是顽固派要求国家所有制应纯而又纯、容不得丝毫私人因素才会认为“商”的权力过大。李鸿章的观点,得到权力越来越大的“总理衙门”的支持,轮船招商局仍维持官督商办,而未被收归官办或官商合办。

十几年后,即甲午战后的1896年,李鸿章因甲午大败为万民所指、被清廷投闲置散,大权尽失。这时,御史王鹏运认为时机来临,上奏请特派官员到招商局“驻局办事”,有些现在派“工作组”的意思,虽未明说,实际意图仍是收归官办。但“总理衙门”以“若无商局,则此利尽属洋商。是该局收回利权,实明效大验”,反驳了王鹏运的建议,维持了官督商办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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