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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有外籍配偶者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10-30  发表评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进行二审,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下午对该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增加规定“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有的部门提出,“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驻外使馆的重要职务,建议草案增加相关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此次送交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的驻外外交人员职责中增加一项: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和荣誉;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等其他7项职责。

配偶具有外国国籍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原草案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不得担任驻外外交人员的情形。

一些常委委员和外事委员会提出,建议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将草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驻外外交人员年龄条件由“年满18周岁”提高为“年满23周岁”。一些常委委员还提出,原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许可的,应当提前调回,为把好入口关,在选派时也不得有上述情形。因此,草案将“年满18周岁”修改为“年满23周岁”,同时增加一项“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二次审议草案还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应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结婚对象的情况,第四十条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驻外外交人员离婚,应当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

在分组审议时,杨德清委员说,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外交人员队伍,制定这部法律是必要的。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 未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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