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3日,捷克总统克劳斯签署了《里斯本条约》,成为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最后一个批准该条约的国家,条约也随之生效。
《里斯本条约》一路走来可谓历尽艰辛,2001年12月,为应对东扩的需要,欧盟宣布要拟定一部欧盟宪法;随后,一个由各国议会和政府、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代表及一批专家和观察员组成的制宪大会成立;2003年7月,制宪大会历时16个月完成了欧洲宪法草案;10月,欧盟各国就宪法草案开始政府间谈判;2004年6月18日,在马德里恐怖爆炸及西班牙政局突变的刺激下,欧盟各国终于达成妥协,通过了宪法的最后文本。但2005年,该宪法条约在法国、荷兰全民公决中被否决,一体化遭遇50年来最为严重的挫折。2007年10月,在德、法两国积极协调下,欧盟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举行了非正式首脑会议,讨论通过了“简版宪法条约”,即《里斯本条约》,并在当年12月峰会上正式签署该条约。
《里斯本条约》保留了宪法条约的实质内容,其主要目的仍是对扩大后的欧盟进行机制改革,提高欧盟的工作效率。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一职,取消现有的各成员国半年轮值制度;合并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外交委员的职能;将更多政策领域纳入“双重多数表决机制”范围;欧盟委员会人数从每个成员国委任一名委员减少到成员国总数的2/3,欧洲议会席数从785人减少到750人等 。与原《宪法条约》相比,《里斯本条约》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回避了“宪法”字样,删除了欧盟盟旗、盟歌等“超国家标志”,并被定位成同《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一样,是对以往条约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普通条约 ,而不是“宪法”,以便成员国能够以议会投票、而不是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通过条约,避免再次发生类似2005年法、荷全民公决否决条约的“不测”。但爱尔兰根据国内法律,必须对此举行全民公决。但在2008年6月12日,欧盟最不愿见到的事还是发生了,爱尔兰公投高票否决了《里斯本条约》,欧盟继2005年遭法国和荷兰否决《宪法条约》后,又一次遭受重大打击。此后,在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冲击下,爱尔兰经济遭受重创,欧盟的重要性显现,选民态度发生较大变化,支持条约的人增加,加上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同意今后每个国家均有权任命一位本国欧盟委员会委员,爱尔兰的中立地位不会受到损害等,爱尔兰在今年10月2日举行的全民公决中批准了该条约,从而消除了条约生效的最大障碍。压力之下,极端疑欧的捷克总统克劳斯在得到一些让步(捷克不参加该条约的人权宪章部分)后,也终于“签字画押”,完成了条约的批准程序。
《里斯本条约》是处于欧洲一体化十字路口的欧盟通过的一份关键性文件,虽是多方折中的结果,但其价值和意义仍值得肯定。
首先,《里斯本条约》在欧盟机构上的一系列变革将有助于提高欧盟的工作效率。其一,由各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组成的欧洲理事会将成为一个正式的机构,与由各国部长级官员组成的欧盟理事会区别开来。并设立一位任期两年半、可连任一届的欧洲理事会主席(即媒体广泛称作的“欧盟总统”),以代替欧盟现行的每6个月由各国轮流坐庄的轮值主席制。其二,欧洲议会也不会无限扩大,未来不管还有多少新成员国加入,其议员总数将最多不超过750人,以免议会过于臃肿,降低议事效率。其三,《里斯本条约》还合并了理事会的外交政策高级代表与委员会的对外关系委员两个职位,设立欧盟准外交部长一职,以更好地协调欧盟的外交(主要由理事会负责)和对外援助(主要由欧盟委员会执掌)政策。
其次,欧盟的立法程序及决策方式将更为民主。其一,《里斯本条约》适当扩展了欧洲议会的权力,除在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仅具咨询权之外,未来95%的欧盟立法都将通过“共同决定程序”由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共同完成。 欧洲议会也拥有对新一届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批准或否决权,并可对欧盟委员会作为一个整体全部接受或否决。其二,在理事会的决策方面,《里斯本条约》规定了一个简单得多的双重多数表决机制,即一项决议只要有55%的成员国支持,并且这些国家至少能代表欧盟总人口的65%,就可在理事会内获得通过。在一些敏感的政策领域如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则设立较高的通过门槛,即需72%的成员国及65%的总人口支持。因此,这一决策方式既民主也更为简单,也有利于提高理事会的决策能力。
第三,欧盟的全球影响力将大为增强。一方面,《里斯本条约》所做的机制改革既提高了欧盟的工作效率、降低了欧盟的“民主赤字”,也“将对欧洲各国之间的‘欧洲认同’产生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一体化的深化发展奠定基础,而这种深化发展又必将极大程度地整合欧盟各国的经济、法律、外交及军事资源,增强其对世界的影响力。另一方面,《里斯本条约》合并了自《马约》以来一直实行的欧盟三支柱(欧共体、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及司法与内务合作)结构,正式给予欧盟法人地位,使其能作为一个实体签署各类国际协议,以改变迄今只有作为欧共体代表的欧盟委员会才能签署国际经济协定的状况。而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外长”两项任命也都旨在使联盟在世界舞台上的声音“更为强大也更为统一”。 特别是《里斯本条约》还规定设立欧盟外交机构以支持“欧盟外长”的工作,这一机构的成员是由所有涉及对外政策的机构的代表组成——包括理事会、委员会、成员国的外交机构等。它将使欧盟的外交政策更有连续性,并有助于形成欧盟的共同外交政策。
应该指出的是,经过长达8年最终通过的《里斯本条约》充满了典型的“欧盟式妥协”,大国与小国、联邦主义与政府间主义的观点都在这里得到了调和。条约明确规定,欧盟的权力来自政府间机构欧洲理事会,而不是欧洲议会或欧盟委员会等超国家机构。成员国还保留了在税收、外交、国防及社会政策等重要领域的一票否决权。这说明,高度一体化在欧盟内仍缺乏深刻的民意支持,特别是在英国、北欧及东欧国家。不过,条约也使欧盟在朝向一个更集权、更联邦化的体系方面迈出了几步,如它将“双速欧洲”的概念法律化,允许联盟内的几个国家在防务、司法及军事采购等领域进行更为紧密的合作等。《里斯本条约》并没有改变欧盟的本质,欧盟依然是世界上还从未有过的一种奇特的政治混合体,它在经贸等领域高度一体化,但仍然难以在世界政治中用一个声音说话,特别是在类似伊拉克战争、对美关系、对俄关系这样的关键问题上。条约漫长的谈判及批准过程本身也说明,欧盟27个成员国利益太分散,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欧盟难以改变这个状况。
因此,《里斯本条约》虽然有助于一体化的深化发展和提升欧盟国际地位,但对其实际效用也应客观看待。因为《里斯本条约》条约虽给了欧盟更好的一体化和外交政策工具,但欧盟当前的问题并不是缺乏工具,而是欧盟政治家、民众以及各个成员国对如何使用、是否使用这些工具存在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这是欧盟近年发展的最大困难。而《里斯本条约》显然并没有消除欧盟当前面临的一系列根本性内外困境。
首先,欧盟政治精英抱负与民众需求严重脱节。如《里斯本条约》最主要的内容是有关机制改革的规定,如设立欧盟“外交部长”和主席,缩减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规模,改变欧盟理事会决策方式等,目的是为了提高欧盟决策效率和国际影响力,这一设想对于一些雄心勃勃的政治家来说,显然是非常必要的,但普通民众更关心生活水平下降等现实问题。经济形势尚好时,民众能容忍欧盟的官僚机构,但在经济形势不好时,则很容易将生活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如失业、竞争压力加大、移民增多等迁怒于欧洲一体化和欧盟。事实上欧盟也知道,如果各国都举行全民公决,《里斯本条约》根本就没有生效的可能。
其次,欧盟内部根本性分歧和矛盾愈益突出,特别是理念或方向上的分歧,即联邦主义或超国家主义与政府间主义的分歧。此外,欧盟内部南北、东西及大小国之间的猜疑和矛盾也有加剧之势。比如小国对《里斯本条约》设立欧盟“外交部长”和常任主席,以及缩减欧盟委员会规模普遍较为担心,认为这对大国有利,自己将来会愈益边缘化。2008年爱尔兰否决《里斯本条约》的一个理由是,未来爱尔兰在欧盟委员会内将不会有本国的常任代表。而今年爱尔兰公决之所以通过条约,部分原因也是欧盟满足了爱尔兰派遣本国欧盟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因此,如果说欧盟有朝一日会演变成一个“欧盟国家”,那也是在很遥远的未来。(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欧洲所副研究员 张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