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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在环保领域的对外行动
法国在环保领域开展的国家对外行动主要以下列机构为主:环境大使代表处、外交部和环境部。但国际环境事务也同时需要其它各相关部门做后续工作,如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农业部、教育与研究部、运输部以及卫生部,还有一些部际机构,如海洋事务秘书处,该机构的相当一部分工作是处理国际环境问题的。
1) 环境大使代表处
这一机构成立于2000年。环境大使的使命是与国家环境部和其它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在环境领域的国际舞台上代表法国利益。目前大使代表由丹尼斯•戈艾(Denys Gauer)先生担任。
为履行使命,环境大使代表的主要工作为:
a) 在与世界环境有关的问题上致力于加强国内部际之间的协调,在需要时,为国家准备国际谈判所需要的法国立场综述;
b) 是法国在各主要国际环境机构的代表和谈判代表,并在需要的时候领导法国代表团的工作;
c) 是同外国环境领域国家级高层次人士和民间人士(企业、非政府组织)的特别对话者;
d) 通过自己的工作网络,保证对地区性和世界性新出现的环境问题的监察并向相关环境部门报告。
e) 在国际合作行动中促进整体性可持续发展。
2) 外交部内各参与环保工作的部门
法国外交部和各有关司局(联合国与国际组织司、欧盟事务合作司、国际合作与发展司、 国际条法司)就环保工作的协调日益加强,以应对诸多横向性的环境问题(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制定各项原则等等),通过一些重大的环境问题的谈判,更广泛地达到国际性环境治理,如温室效应、生物多样化等。
2.1 法国外交部
A) 经济与财务司
外交部经济与财务司经过重组后成立了环保处,其使命是汇总与世界环境保护有关的所有问题。
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
a) 所有环境问题的多边协议(联合国框架内的新协议谈判除外)、地区协议的谈判,并负责付诸实施;在在环境问题上草拟法国立场时负责相关部际之间的协调;
b) 与国内相关部门联合,关注与世界环境有关的主要横向性主题(环境与贸易,环境与安全,环境与投资),并追踪这些问题在国际组织或地区性组织内的讨论状况(如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八国集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PNUE’, 世界经合组织、世界环境基金会和法国世界环境基金会) ;
d) 负责在涉及环境问题时通过派驻国外的环境官员协调法国各驻外使馆之间的关系。
B) 联合国司(NUOI)
以下为联合国司最主要的环保工作范围 :
a) 可持续发展问题:关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工作进程(总部设在纽约),落实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继续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2002年9月2日至11日)的行动计划。
b) 联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总部设在内罗毕):世界环境部长论坛、行政与预算委员会事务、国际环境治理的讨论,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框架内的国际公约谈判。
c) 联系联合国防治沙漠化会议(总部设在波恩):筹备、并参与有关沙漠治理的各方会议。
d) 联系联合国人类居住委员会中心(总部设在内罗毕):关注中心的工作,参加联合国关于人类居住的各类会议,筹备人居进程的各种会议。
e) 关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总部设在日内瓦)内关于环境问题的各项工作:各项司法文件的谈判以及关于环境的各方会议。
C) 欧盟事务合作司(DCE)
欧盟事务合作司的主要环保工作:
a) 所有关于欧盟内的环境法规,司内各部门合作,提出在国际环境问题谈判中欧盟应采取的行动。
b) 参加由法国欧洲经济协调部际委员会(SGCI)组织的各类会议,确定法国在欧盟各类文件谈判中的立场(各项规章、指令性文件、决议、欧盟理事会的总结、法国政府对轮值主席系列问题的答复,以及回复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成员国对某些问题的咨询)。
c) 作为欧盟环境部长会议法国代表团的代表,主持筹备各届欧盟环境部长会议,为法国外交部长参加欧盟总务大会准备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法国观点。
d) 在欧盟扩大谈判的框架内关注“环境” 问题章节。
e) 支持帮助环境部,由法国各驻外使馆进行欧盟环境法在伙伴国家执行状况的调查。
D) 国际条法司(DAJ)
法国政府在开展对外行动中,包括环境行动,国际条法司的职能有三项:
a) 在一切国际法问题上是法国的唯一代表:在环境方面,尤其在欧盟法院(原称欧洲共同体法院)中代表法国。此外,理论上有权诉诸国际法院、国际海事法庭或国际仲裁法院。
b) 法律咨询:应外交部内各部门或法国欧洲经济协调部际委员会(SGCI)、总理府以及其他各部委的要求解释国际法和欧盟法。因为欧盟内部关于环境法的条约和文件非常之多。
c) 参与各类国际谈判:应外交部各部门的要求,条法司官员可作为法国代表团的成员参与各类国际谈判。在这样的情况下,条法司派出的相关人员接受法国代表团团长的调遣,主要负责法律咨询工作、起草法律文件,甚至成为谈判者。条法司还可以受命自主就某一条约进行谈判,但这样的情况很少。总之,法国是否要就某一条约的批准纳入议会的讨论程序由条法司来决定。
E) 技术发展与合作司(DGCID)
技术与发展合作司下属的经济发展与环保处(DCT/E)的职责是与法国各驻外使馆紧密联系,推进可持续经济发展的协调行动,主要惠及重点援助地区的国家,并就这一领域为法国构思相关合作政策,尤其是在贸易、环境和发展问题上为法国准备国际谈判内容。
经济发展与环保处由四个办公室组成,分管四个领域,2002年的项目如下:
i) 经济行为与发展投资(EAP)
a) 支持私营部门参与重点援助地区(ZSP)国家的经济活动,特别是通过对新的服务市场发展的扶持同时使企业家、企业家协会以及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化。为中小企业/小企业的这些服务必须辅以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国企业在重点援助地区国家的发展理念和南北国家企业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是有利于发展投资的关键环节。
b)开发更灵活的融资渠道和方法,使介于小额贷款和传统银行贷款需求之间的生产企业更便捷地获得投资。如果企业贷款需求的表述过于宽泛,评估不到位,办公室需要对此进行分析。这些调研在法国发展署(AFD)和银行部门帮助下进行。
ii) 农业政策与食品安全(EPS) :
a) 支持农业政策地区网和专业网;支持国家农业专业组织网、培训网;
b) 通过水灌溉和水务系统重点关注食品安全;
c) 与国际基金会出资人结成合作伙伴:世界银行(值世界银行复审农村发展战略之际)和欧盟(值欧盟实施农村发展新战略之际)
iii) 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ERN) :
a) 深化对世界环境问题的考量:制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化战略。
b) 支持国际环保条约的实施:关于沙漠化、气候变化以及生物多样化。
c) 通过对多边组织(如水务方面的全球水伙伴组织(Global Water Partnership)、次区域组织(如追踪沙漠化情况的撒哈拉-撒赫勒地区沙漠观察所(Observatoire du Sahara et du Sahel)以及牵头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支持推广法国技术。
iv) 交通运输与政府服务 (ETC) :. 辅之世界范围内的重大机构改革
公共服务私有化应该考虑到国家的调控作用,不能将最弱势人群边缘化。为此,帮助一些国家实施改革进程的同时也为我们的企业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
D.在航空运输领域,已经实施的改革传递了重大的工业问题:卫星图像技术对航空管制的影响以及对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法国外交部的作为在于依靠“最中立”的国际民航组织,如地区民航委员会、地区航空管制署,以平衡美国的空中强势。
2.2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
法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下设五个中心行政部门,一个总监察部门。
自1991年以来,环境部拥有26个地区环境事务职能部门(DIREN),是同中心行政部门相分离的机构。
环境部的行政机构分布如下:
a) 两个中心管理司:主要负责物质支持的财政与国际事务管理司,它同时也起横向协调的作用;负责智力支持的经济研究与环境评估司,于2000年5月机构改革时投入运行。
三个操作与技术管理司:防治环境污染与风险管理司(DPPR),该司的司长一般被委以管理重大风险;水务管理司(DE),负责保障水质和充沛的水资源,并保护水生环境;自然与风景管理司(DNP),负责自然保护区政策的制定,并保护动植物领域。
b) 自2000年5月机构改革以来,环境部还设有一个总监察部(IGE).。除此之外,环境部还依靠路桥工程总局、矿产总局以及基础设施与水务林业总局的协作,监督环境部门各个环节的工作;
c) 在核安全和防辐射管理方面,环境部还与财政经济工业部共同实施监管;
d) 最后出于需要,环境部有一些管理司分别属于其它部委,如属于运输部的人事服务司,农林渔业部的农田与森林管理司。
2.3 温室效应部际委员会
温室效应部际委员会(Mies)成立于1992年,自2004年起归并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法国有十来个部的部长参与温室效应部际委员会的工作。
温室效应部际委员会的使命:
法国在治理温室效应气体排放方面应该采取的措施与行动由该委员会协调。部际委员会保障治理气候变暖国家项目的实施与跟踪,同时参与该领域欧盟政策的落实,并在有关气候问题的国际谈判中参与欧盟立场的阐述。
人员组成
温室效应部际委员会由十来名工作人员组成,在联合国和欧盟召开的各次气候问题会议中(里约热内卢会议、京都会议、马拉喀什会议、布鲁塞尔会议),部际委员会在法国代表团中为发扬光大法国的立场起了决定性作用。
工作网络
温室效应部际委员会可依托的工作网络有多个:东-西南-北合作问题专家网、经济学家科研网、国际科研中心网等。部际委员会还同社会-经济企业有密切的联系,如与能源和气体排放相关的企业、地方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
3) 负责环境问题的驻外使馆官员网
分布在法国各驻外使馆中负责环境问题的官员现在有八十多名
这些官员的使命是:
a) 对驻在国政府与环境相关的问题进行长期观察(包括政策、技术、经济),研究政府及公民社会代表发出的相关信息;
b) 向本部门或相关部委通报驻在国在环境问题上观点变化的情况;
c) 关注各次国际环境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以及驻在国在环境立法上的变化;
d) 传播法国观点;
e) 提出或着手制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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