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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时间:2006年08月09日)
一、双边政治关系回顾
芬兰于1950年1月13日承认新中国,同年10月28日与我建交。1951年春,两国互派使节,我驻丹麦公使耿飙兼任驻芬公使。1954年,两国公使馆升格为大使馆。
建交近50年来,中芬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稳定发展,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取得显著成果。
上世纪50年代,两国议会开始了交往。1956年,芬兰议长苏克西莱宁应邀率芬议会代表团访华,毛泽东主席、刘少奇委员长和周恩来总理分别会见了代表团。1957年,以赛福鼎为首的我全国人大代表团对芬兰进行了回访,会见了芬总统、议长和总理。在经贸领域,1952年,中芬苏签订三角贸易协定;1953年,中芬签订政府间贸易和支付协定,这是我与西方国家签订的第一个政府间贸易协定。
60、70年代两国关系继续发展,双方业务部门之间进行了一些部长级互访。70年代初,芬积极支持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1979年,耿飙副总理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对芬兰进行了正式访问。这是中芬建交以来中国领导人首次访芬。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芬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并成立了双边混委会,每年轮流在各自首都开会。
进入80年代后,双边高层互访增多,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进一步发展。国务委员兼外长吴学谦(1986年),黄华副委员长(1987年),彭冲副委员长(1991年),李鹏总理、朱镕基副总理、田纪云副总理(1992年),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钱其琛副总理兼外长(1994年),国家主席江泽民、李岚清副总理(1995年),邹家华副总理、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温家宝(1996年),吴邦国副总理、铁木尔•达瓦买提副委员长(1997年),中央政治局委员黄菊、唐家璇外长(1999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尉健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2000年),全国政协副主席李贵鲜(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2002年),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全国政协常务副主席王忠禹、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2003年),李肇星外长(2004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回良玉副总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2005年)等分别访芬。
芬兰外长韦于吕宁(1984、1992年),议长皮斯蒂宁(1985年),总理索尔萨(1986年),总统科伊维斯托(1988年),副总理兼外贸部长萨洛莱宁(1989、1993年),议长沃苏凯宁、总理阿霍(1994年),总统阿赫蒂萨里(1996,1997,1999年),外长哈洛宁、总理利波宁、总检察长库西麦基(1998年),总理利波宁(1998、1999年),总统哈洛宁(2002、2004年),议长利波宁(2004年),总理万哈宁(2005年)等分别对我国进行了访问。
2006年4月,芬总理万哈宁正式访华,吴邦国委员长和温家宝总理分别会见和会谈。5月,芬副总理兼财政部长、社民党主席海奈卢奥马访华;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应邀出席芬议会成立100周年庆典并正式访芬。
二、经贸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
中芬经济互补性较强。1980年,芬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近几年两国贸易增长很快。据中国海关统计,2005年中芬贸易总额为62.54亿美元,同比增长13.4%,其中中方出口额为36.26亿美元,进口额为26.2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45.4%和减少13%。芬连续第二年为我在北欧第一大贸易伙伴,我连续第三年为芬在亚洲最大贸易伙伴。2006年1-6月,双边贸易额为33.4亿美元,同比增长21.2%,其中中方进、出口额分别为13.7亿和19.7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6.8%和33.7%。目前我向芬主要出口纺织服装、粮油食品、轻工产品、机械设备;从芬主要进口造纸机械、发电机组、纸及纸板、复合化肥、电线电缆、通讯设备。2005年3月和5月,两国分别签署《中芬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和新的《中芬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9月,芬兰造纸企业芬欧汇川集团在江苏常熟投资兴建的第二条造纸生产线正式投产。10月,芬兰诺基亚公司(Nokia)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合资3G公司。11月,芬兰海关再次购买一台中国清华同方公司生产的集装箱检测仪。
芬政府自1986年起向我提供混合贷款,截至目前已向我提供政府贷款约4.9亿美元,用于70多个项目,主要在造纸、木材加工、电缆制造、集装箱码头、城市区域供热、能源、通讯、环保、医疗等领域。据中方统计,截止2006年6月,芬在华直接投资项目269个,合同外资金额7.9亿美元,实际投资额4.6亿美元,主要涉及移动通讯设备、造纸机械制造和木材加工等领域。截至2006年6月,我自芬引进技术和设备540项,合同金额约40.1亿美元,主要集中于电子通讯、造纸、有色冶金等领域。
中芬建立了北京诺基亚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西安-维美德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昆山通力电梯公司等160余家合资企业。1988、2003和2005年,芬兰航空公司先后开通赫尔辛基至北京、上海和广州直航航线。2005年7月,芬兰国家旅游局驻京办事处正式成立。
三、在文化、科技、教育与军事等方面的双边交往与合作
1980年两国签订文化合作交流计划,此后每3年续签。两国间文化交流在此基础上得到蓬勃发展。我中央歌剧院、大连京剧团、沈阳杂技团、西藏歌舞团、昆曲团,浙江小百花越剧团、安徽省花鼓民间艺术团等大型文艺团体相继访芬演出,深受欢迎。芬兰芭蕾舞团、西贝柳斯音乐学院乐团、图尔库交响乐团、芬兰民间歌舞团等也曾来华演出。两国艺术家还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在京举行了两届紫禁城音乐节。1999年11月,中芬签署中国和芬兰政府2000-2004年文化交流计划。2000年10月下旬庆祝中芬建交50周年之际,芬室内交响乐团、赫尔辛基城市舞蹈团、萨曼托爵士乐团和木偶剧团在京演出。2002年,中国戏曲学院京剧团赴芬演出获圆满成功。2003年,为纪念中芬官方文化交流50周年,中国文化周大型活动在芬举行,芬兰室内乐团来华演出。2004年,中国少数民族服饰展、刺绣艺术展、国画展在芬办展取得成功。中国民族歌舞艺术团、天津华夏少儿艺术团、安徽皖西庐剧团赴芬演出,受到热烈欢迎。12月,芬兰小说翻译者杜钟瀛获芬兰狮子骑士团一级勋章。2005年9月,芬兰文化部长卡尔佩拉访华并同中国续签2005-2009年中芬政府文化交流计划。中国京剧院、哈尔滨歌舞团、沈阳杂技团先后赴芬演出。芬兰拉蒂交响乐团等文艺团体访华。
1986年中芬签订科技合作协定。近几年,两国科技合作取得显著进展,搞成了一些科技项目,如京密冬季输水工程、黄河下游防凌项目、河北裘皮加工项目等。2003年,芬兰国家技术开发中心在北京设立办事处。2004年9月,中芬第11次科技合作联委会会议在芬举行。2005年9月,芬兰贸工部牵头与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在张江科技园区设立“芬中创新中心”。
1973年,两国就互换留学生问题达成协议。近年来,两国互换留学生数量逐年增加。2002年9月,北京外国语大学开始教授芬兰语。2004年共有184名芬兰留学生在华学习。2005年度我公派赴芬留学36人,自费留学219人,我累计在芬留学2403人。2005年5月,芬兰16所大学校长联合组团访华。
中芬两军交往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1979年我在芬设立武官处。1999年芬改变向华派巡回武官的做法,向中国派出常驻武官。我军总参谋长张万年上将(1993年),国防部长迟浩田上将(1995年),总参谋长傅全有上将(1997年),副总参谋长吴铨叙中将(1999年),总政常务副主任徐才厚上将(2000年),副总参谋长张黎中将(2003年),总参谋长梁光烈上将、南京军区司令朱文泉中将、总后勤部副部长温光春中将(2004年)均访问过芬兰。芬兰国防军总司令克伦贝格海军上将(1994年),国防部长达依娜女士(1997年),黑格隆德上将(1998年),总参谋长高波拉中将(1999年),总参谋长霍洛中将(2000年),北方军区司令迪兰德中将(2003年),国防军司令卡斯凯拉海军上将(2004年)先后访华。两军还就人员培训开展合作。200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许其亮中将访芬。6月,芬兰国防军总参谋长林毕中将访华。10月,芬兰国防部长凯里埃宁访华。
四、领事关系
1995年7月,中芬两国外长在赫尔辛基就互设总领馆进行换文。同年11月,芬兰驻沪总领馆开馆。1996年12月,中芬两国政府就1997年后芬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馆换文达成协议。2004年11月,芬兰在广州开设总领事馆。2005年1月1日,芬兰驻广州总领馆首任总领事杜汉龙抵穗履新。
五、友好省市关系
1、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与于韦斯屈莱市(1990)
2、江西省南昌市与托亚拉市(1997)
3、江西省南昌市与瓦尔济考斯基市(1997)
4、上海市与埃斯波市(1998)
5、四川省德阳市与拉赫蒂市(2000)
6、江苏省与南芬兰省(2001)
7、江苏省泰州市与科特卡市(2001)
8、山东省济南市与万达市(2001)
9、海南省与奥鲁省(2002)
10、江苏金坛市与努尔米叶尔维县(2002)
11、安徽六安市与瓦尔考市(2004)
12、河南省与东芬兰省(2005)
1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与罗瓦涅米市(2006)
14、海南省三亚市与库萨莫市(2006)
15、北京市与赫尔辛基市(2006)
六、重要双边协议及文件
1、中芬政府间双边贸易和支付协定(1953)
2、中芬相互给予关税及航运最惠国待遇的换文(1956)
3、中芬民用航空运输协定(1975)
4、中芬海运协定(1976)
5、中芬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79)
6、中芬长期贸易协定(1982)
7、中芬文化协定(1984)
8、中芬投资保护协定(1984)
9、中芬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86)
10、中芬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86)
11、中芬司法合作谅解备忘录(1995)
12、中芬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1995)
13、中芬两国互设总领馆的换文(1995)
14、中芬公路技术合作协议(1999)
15、中芬投资保护协定(2004)
16、中芬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2005)
17、中芬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2005)
七、中国驻芬兰大使:马克卿(2006年5月18日递交国书)。
馆址:Vanha kelkkamaki 9-11, 00570 Helsinki, Finland;网址:www.chinemb.fi;
电话:(003589)- 2289 0110(办公室), 684 8416(商务处);
传真:(003589)-2289 0168(使馆), 684 9595(商务处)。
芬兰驻华大使:郭安祺(Antti Kuosmanen,2005年12月28日递交国书)。
馆址:北京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6层,邮政编码100020;
网址:www.finland-in-china.com;电话: 85298541/42/43;传真: 85298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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