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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社会保护儿童免受侵害的努力
为了保护冲突中的儿童免受侵害,以联合国为首的国际社会采取了多项举措。在联合国儿童与武装冲突代表办公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联合国机构的努力下,落实现有的各项保护儿童的规范和标准,对在武装冲突中侵犯儿童的行为实施处罚以及与各有关当事方积极协调成为联合国当前的主要任务。目前,国际社会的努力已经初见成效。在越来越多的地区,流离失所的儿童得到了救助,儿童兵被复员并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重返社会,儿童的境遇有了很大的改善。
自1990年世界儿童峰会召开以来,联合国一直在作出努力,希望国际社会能够关注并帮助改变那些深受武装冲突之苦的儿童的悲惨境遇。在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下,联合国于1993年12月20日通过了48/157号决议,提议联合国秘书长应任命一位独立专家来研究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1996年,前莫桑比克教育部部长格拉萨·马谢尔夫人在第51次联合国大会上向大会提交了题为《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的报告。作为对格拉萨·马谢尔夫人报告的回应,联合国大会通过了51/77号决议,建议联合国任命一位任期三年的特别代表负责研究武装冲突对儿童影响的工作。1997年,联合国儿童与武装冲突代表办公室正式成立,联合国秘书长特别强调了联合国在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上的目标和宗旨:我们迫切需要以那些在武装冲突中自身权利曾经遭受和正在遭受践踏的儿童的名义,发出公开倡议和道德呼吁。2006年4月,拉迪卡·库马拉斯瓦米女士被任命为新一届的秘书长特别代表。
近两年来,联合国在儿童与武装冲突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些进步包括从意识上提高了国际社会对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问题的认识;拟订和加强了保护儿童的国际规范和标准;大会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持续和优先的关注,系统地通过安理会将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放在国际和平与安全议程之上,将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进一步纳入了联合国系统的主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将执行各项战略,以确保开启保护儿童国际标准和规范的“落实的时代”作为新的工作指针。目前,联合国已经制订和整合了大量的保护标准和文书,其中最重要的是《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议定书规定义务征兵和参与战争行为的年龄限制为18岁,国家招募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5岁,非国家行为者招募自愿应征入伍的年龄限制为18岁。现已有121个签署国和107个缔约国;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联合国特别代表特别提出将在战争中招募或使用15岁以下儿童、故意袭击医院和学校以及严重的性暴力行为列为战争罪,招募儿童兵列为童工的最恶劣形式之一;大力推动非洲国家批准和落实《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此外,联合国还将继续执行2005年安理会的第1612号决议,对武装冲突中儿童的状况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二,通过实行国际儿童保护标准,努力消除在冲突中对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有罪不罚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不能扭转,现有的国际标准和决议就不能真正得到落实,也不可能具有威慑力。近两年来,联合国在此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并且为此树立了重要的先例。2005年10月,国际刑事法院向叛乱的圣灵抵抗军的5名高级成员发出了逮捕令,其中包括叛军头子科尼(Joseph Kony)。他被控33项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包括谋杀、强奸、奴役、性奴役以及强征和使用15岁以下儿童参与作战。
2006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还宣布起诉刚果民主共和国伊图里地区刚果爱国联盟创始人兼领导人托马斯·卢班加·迪伊洛犯有战争罪、征募未满15岁的儿童入伍并派他们参加战斗。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军事法庭在南基伍省按照国家审判程序,成功地起诉了穆敦杜-40武装团体的比尤尤(JeanPierre Biyoyo)少校。他因招募和利用儿童参与武装冲突被定罪、判刑。利比亚的前国家元首查尔斯·甘凯·泰勒前所未有地被移送到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被控11项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其中包括“征募未满15岁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团体,或利用他们参与战斗”。
2007年6月,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下达了世界上首例使用儿童兵有罪的判决。特别法庭判定三名前塞拉利昂武装部队革命委员会领导人11项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罪名成立,其中包括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15岁以下的儿童,集体惩罚、谋杀、强奸和使用儿童兵等。这一判决结果无疑将向那些使用儿童兵的人传达强有力的信号,并且对他们起到重要的威慑作用。
第三,在全球范围内就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积极与各成员方协调合作,加强各方的参与和行动。
2007年,联合国儿童与武装冲突特别代表先后出访了苏丹、民主刚果、布隆迪、中东、缅甸等冲突地区,敦促冲突地区的政府和武装团体加强保护儿童的权益,履行已经签署的有关儿童权利的义务,禁止招募儿童兵,帮助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兵复员,并且加大力度打击有罪不罚的现象。2月1日,特别代表在结束了对苏丹的7天访问后表示,苏丹的妇女和儿童急需保护。在招募儿童兵方面,苏丹的各派别,除了阿拉伯民兵武装之外,都同意向联合国开放营地,以供检查。3月9日,库马拉斯瓦米在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访问结束后表示,保护儿童必须成为新任刚果政府工作日程上的优先事项,她敦促刚果政府及时打击侵犯儿童权益同时也犯有战争和反人类罪行的罪犯,呼吁立即逮捕刚果武装组织穆敦杜-40的头目比尤尤。此人被判犯有招募童军罪,但仍然逍遥法外。刚果政府则承诺将会采取措施,着手打击招募儿童兵的罪行,并且帮助受武装团体和性暴力侵害的儿童兵复员。刚果政府还承诺打击有罪不罚的现象。3月13日,库马拉斯瓦米访问布隆迪后赞许布隆迪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举措。布隆迪政府承诺在和平巩固时期继续保护儿童权益,把帮助受武装组织控制的儿童重返和融入社会当作工作中的优先事项,建立长期的可持续的帮助儿童重返社会计划,并且继续打击性暴力特别是性侵犯儿童的罪犯。4月12日,库马拉斯瓦米表示,黎巴嫩政府、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社会对解决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积极态度令人感到鼓舞。黎巴嫩政府承诺将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6月28日,库马拉斯瓦米对缅甸政府愿意与联合国在儿童权益问题上进行持续对话表示欢迎。缅甸政府同意指派一名高级协调员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联合国机构合作,处理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此外,缅甸有关部门还将与儿基会合作,制订行动计划,帮助儿童军重新融入社会。库马斯拉瓦米还会见了缅甸佤邦联合军(United Wa State Army)的代表并敦促他们与联合国合作,停止招募儿童军,帮助儿童重返社会。
2007年2月5日,联合国儿基会在法国巴黎召开了有6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儿童免战”国际会议,进一步探讨制止在武装冲突中雇用儿童兵的问题。与会代表主要是存在冲突中雇用儿童兵现象的国家和捐助国。儿基会指出,虽然在制止雇用儿童兵方面联合国通过了若干个决议,并且还有若干国际法标准的制约,但仍然存在着不少漏洞。这次国际会议就是要探讨用更好的方法去解决这个问题。在巴黎会议中,他们将讨论一套新的承诺和原则,以便更好地制止儿童兵的雇用,并帮助复员的儿童兵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会议结束后,与会国家签署了“巴黎宣言”,承诺共同努力禁止儿童兵的使用。
在联合国之外,一些区域组织和国家也采取了各自的行动。2006年,欧洲联盟开始实行一项战略,具体实施欧盟儿童与武装冲突指导方针。欧洲联盟倡议的另一项行动,是准备在2006年举办联合国-欧洲联盟合办“儿童保护、监测与康复”试点专题课程,为期两周,作为将儿童保护工作者集合起来,分享经验和提高技能的具体措施,以支持对严重践踏儿童权利的行为进行监测和报告的重要举措。2007年3月19~23日,英国威尔顿庄园(WILTON PARK)召开了题为“儿童与武装冲突:面向政策一致和未来的议程——马谢尔报告十年后回顾”的国际会议,就过去十年中联合国为儿童建立一个保护性环境的努力、维和与裁军、复员和重返社会、准则和执行、监测和报告、过渡司法和国际刑事法庭以及未来的议程等七个议题进行了研讨。
2007年3月6日,美国国务院发布了一年一度的全球人权调查报告,其中包括儿童兵的使用情况。在这期报告中,美国国务院列出了25个使用儿童兵的国家和地区。2007年8月7日,美国国会两名参议员Richard Durbin和Sam Brownback提出了一项“制止儿童兵法案”。法案说,在当前全球使用儿童兵的政府军和武装团队中,有9个是美国军事援助的对象。该法案要求,应该限制对使用儿童兵的政府或团体提供军售、资金援助、培训等五种类型的军事援助,直到这些政府采取具体的措施停止使用儿童兵。
在国际社会的游说和压力下,目前,很多冲突地区的冲突方(尤其是政府方)都表示接受联合国检查,推动儿童兵复员和重返社会的计划,如缅甸、民主刚果等。在一些冲突地区政府与冲突方达成的和平协定中,儿童问题已经被纳入其中,这不能不说是改善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境遇的一大进步。例如,在2006年5月的《达尔富尔和平协定》和10月的《苏丹东部和平协定》中,都包含了关于确保儿童基本权利的条款,包括释放儿童兵使之重返社会以及教育和健康等方面的内容。2006年11月,尼泊尔政府与尼泊尔共产党签署的全面和平协定中,也第一次在和平进程中规定让与武装团体有关的儿童重返家庭。尽管只有少数国家的冲突方拒绝接受联合国检查,但更普遍的情况是冲突方表面上同意释放和遣返儿童兵,在实际行动中却仍然违背承诺继续招募和使用儿童兵,例如斯里兰卡泰米尔猛虎组织、缅甸克族军等。
最后,需要一提的是,虽然招募和使用儿童兵是儿童受武装冲突影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儿童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全部。在2005年联合国安理会的1612号决议中,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监测和报告强调了六种情况,即杀害或残害儿童;招募或利用儿童当兵;袭击学校或医院;不准向儿童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拐骗儿童;强奸及其他严重性虐待。但是,到目前为止,联合国仍然是把冲突方是否招募和使用儿童兵作为将冲突国家列入儿童权利受到侵犯的黑名单的标准,而其他几种情况,尤其是杀害或残害儿童以及性虐待,还并不能单独成为进入黑名单的“门槛”。从这种情况来讲,要全面改善冲突地区儿童的生存状况,确保儿童能够真正享有儿童的权利,国际社会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努力和采取更多方面的措施。
对于冲突区的儿童来说,国际社会的关注与治理措施,相关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实施,固然能够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利,但他们地位的根本改善还在于冲突的解决。只有冲突缓和,儿童的地位才会改善,只有冲突彻底消除,儿童才能真正免于冲突之害。
(郎平 法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学、国际关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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