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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选摘)
中国网 | 时间: 2002-11-05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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