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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女会员10人以上设工会女工委
中国网 | 时间: 2006-07-11  | 文章来源: 中国妇女报

近日在京召开的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并批准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决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条例》设有专门一章对女职工工作加以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等。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企业工会的地位。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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