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育龄妇女的基本权益,高邮市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从8月份起,凡属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职工均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江苏省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