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文章 ] [ ] [ 推荐朋友 ] [ 进入论坛 ]
您的位置: 首页>>法 制>>法规解读
29部法规12月1日实施 生态保护与旅游和谐发展
中国网 | 时间: 2006-11-30  | 文章来源: 中国法院网

    特别策划:29部法规12月1日开始实施 (全文)

声明:

中国法院网“特别策划”稿件,未经本网特别授权,任何媒体(含已经取得常规许可的合作媒体)不得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日起,将有29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8部,地方级21部。3部涉及旅游景区保护法规在严格保护景区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的同时,更加强调生态保护与旅游和谐发展。此外,国家通过规范律师风险代理收费,让诉讼当事人的钱花得明明白白;通过鼓励音像店连锁经营,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强化了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加大了对破坏景区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除了要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为抑制旅游景区门票竞相涨价的风潮,《条例》明确,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景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活动。

  为防止类似《无极》剧组破坏香格里拉生态环境等事件的发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将严查国家级保护区内拍摄电影、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办法》指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旅游活动的或者自行调整和改变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的,将给予降级处分。

  1992年,柯受良驾驶汽车飞跃了长城;2003年,电影《飞鹰》中的杨紫琼驾驶摩托车也飞越了长城。这些在当时被视为英雄的举动,在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12月1日正式实施后,都将被视为违法。《条例》明确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七种活动:取土、取砖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以及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违反前述规定的,对个人将处最高5万元罚款,对单位将处最高50万元罚款。破坏长城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使律师收费更透明,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办法》严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环节和收费程序。明确指出,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 

  随着网络下载和网络销售的普及以及盗版音像制品的冲击,传统音像发行销售市场正日益萎缩。为打击盗版,文化部修订出台《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 ,将音像制品店的市场准入标准放宽,鼓励音像店连锁经营,一般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全国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500万元。连锁店和连锁柜台不需要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只需凭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备案并办理工商执照后即可营业。《办法》指出,音像店经营违法音像制品100盘(张)以上的将被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此外,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对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信息产业部《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检测机构的义务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络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中国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10-68993056 举报邮箱:jubao@china.org.cn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