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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加强医疗广告管理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中国网 | 时间: 2006-12-11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12月11日上午,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卫生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卫生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

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修订,于2006年11月10日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11月28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专题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了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工作,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医疗广告管理长效机制,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重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8项内容,并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方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将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要将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对于篡改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办法》实施后,要集中处理一批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

为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卫生部要求,自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暂停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工作,集中清理整顿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各有关部门要统一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应对今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督执法中发现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医政部门应对此前审查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进行复核,对未经审查出证、篡改出证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移交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在《办法》实施后前三个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特别注重把好医疗广告“事前审查准入关”和“事后监督执法关”,发挥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管,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

卫生部同时要求,做好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整治工作与政务公开、院务公开、打击非法行医等工作的结合,在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能的同时,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促进诚信执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实现全面综合治理;密切配合工商管理部门逐步完善各项措施,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积极探索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模式与方法,促进医疗广告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公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审查出证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处理情况,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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