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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中国网 | 时间: 2007-02-2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现代民事诉讼的理念是,法官纯粹地居中裁判,不参与证据的收集。但是,对一些特殊情况,当事人无法或者不便收集,没院可以进行收集。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Z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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