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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有一定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事实上,用人单位往往在经济、物质、社会资源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国家对劳动者进行了特殊保护,对发生劳动争议的,特别强调和解、调解、仲裁,以化解矛盾,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在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时,其不是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也不是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因此,劳动争议中的当事人不能因为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或者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起诉对象应当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也就说,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起诉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不能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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