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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少?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02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按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时效范围内的权益才可能得到支持。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就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享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权利的期间。当事人超过这一期间而进行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胜诉权丧失。

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般是以时、日、月为计算标准的。计算期间,首先是要明确起算点,因为明确了起算点,就能推算出终止点。其次,期间如果是以时和日作为标准计算的,开始的时和日一般不计算在内。同时,期间届满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则以法定休假日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法定休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则并不予以扣除,因为期间的进行具有不可间断性。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但是有规定业务时间的,则以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申诉时效的法定期间,不包括在途中的时间。比如,邮寄仲裁申请书在途中所耽误的时间。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超过这一期限,除非有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否则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此处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比如,地震、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当事人患病)造成当事人期间延误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顺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具体事实后作出是否予以顺延的决定。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还规定,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受理。这里“有其他正当理由”含义就比较宽泛,明显比“不可抗力”的要求低。至于何为“有其他正当理由”,则应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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