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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为国有财产保护设置基本法律规则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19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物权法》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国有财产流失等问题,《物权法》也为国有财产保护设置了基本法律规则。具体来说:

第一,《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的权利归属和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物权法》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这就为国有财产的保护确立了基础和前提。

第二,《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有财产尤其是国家专有财产的范围。例如,《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等只能由国家所有。而对于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原则上属于国家所有。这就为国有财产产权的确定,构建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第三,《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确立了一些基本规则。国有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但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这就需要对代全民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规制。对此,《物权法》规定,一方面,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这就是说,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不能收益,例如,国家机关不能将其办公大楼出租收取租金供本单位或个人使用。另一方面,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就是说它的收益方式、处分方式也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来进行。这些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对禁止国有财产流失,进行宣示性的规定。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形式,比如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行为,《物权法》明确加以禁止,并强调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强调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的职责。对于承担这些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物权法》强调其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物权法》所确立的只是国有财产保护的基本规则;国有财产保护还需要未来的《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具体规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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