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文章 ] [ ] [ 推荐朋友 ] [ 进入论坛 ]
您的位置: 首页>>法 制>>法治播报
最高法要求:物权法施行前全体民事审判人员轮训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20  |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

    4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民仑作物权法讲座。图为上海高院领导及全市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及相关领域的法官参加听课。 (作者:孟招祥 摄)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物权法施行前,对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轮训一遍,以保证统一正确适用物权法。

通知指出,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各种物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掌握、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物权法。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培训中要逐条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各条款的含义,学深学透,真正做到融会贯通。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在学习、适用物权法的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把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新情况、新问题和典型案例,以便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起草适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记者 王斗斗)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络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中国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10-68993056 举报邮箱:jubao@china.org.cn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

乐购
我要网上开店
我要购物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