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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与顶级破产法专家对话中国新破产法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30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中国访谈]--[视频点播]--[文字直播]--[图片直播]

    王教授认为,新的企业破产法主要是根据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和法制需要所制定的,所以它和旧的破产法相比,因为立法的社会环境不同,所以在立法宗旨、法律制度方面都有比较重大的改变。
    王教授说,过去大家对破产这个词,尤其是在旧破产法出台那段期间,对破产这个词理解上还不是很准确,很多人认为企业的破产是一个非常消极的状态,是非常消极的事情,其实不一定。因为企业的破产在我国的新破产法里面分为三种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整顿程序。
话题三 专家解读新破产法:对职工债权利益保护更为充分
   他说,在新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中,我们比较重视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所以新破产法所设置的制度和旧破产法相比,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有了很大的扩充。我们在考虑职工权益保障的同时,也在法律调整的作用方面做了一个理清。
话题四 新破产法加大了对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处罚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多部相关司法解释,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网今天特别请来了中国人民大学的王欣新教授,为大家详解有关破产法规法规方面的热点问题。王教授说,在针对有些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问题上,新破产法相比旧法做了比较大的修改。

话题五 破产标准严格 正确认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含义
    他说,新破产法规定了三套破产程序,三套程序启动的时候有一个共同的标准,就是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里面规定的破产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当债务人企业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就可以申请清算,申请和解、申请重整。
话题六 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立法普遍采取的一项制度
    王教授对于破产领域有着很深的研究,参与了破产法和几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他说,今年的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两部司法解释,一部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另外一部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这两个规定都是有关破产管理人的,可见管理人在今后的破产案件中的重要性。
话题七 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指定管理人要兼顾公平与质量
   王教授说,在新的破产法里面规定,管理人的指定是由法院来负责的,同时又规定由最高法院来负责制定管理人指定的办法。前些日子最高法院已经公布了管理人的指定办法,同时公布的还有管理人报酬办法,前几天又公布了新旧破产法的衔接问题,这是三个司法解释。这三个司法解释是在破产法实施之前必须及时出台的,以后还会有一个整个破产法的大的司法解释。
话题八 新破产法原则不朔及即往 但允许补报未申报债权
   他说,对新旧破产法的衔接,最高法院专门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任何一个新法出台的时候都会出现衔接问题,衔接问题主要考虑适用法律的原则。我们在新旧法衔接的司法解释中考虑的第一个基本原则是:首先对依据旧法中已经作出的有既判力的活动遵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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