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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教授说,过去大家对破产这个词,尤其是在旧破产法出台那段期间,对破产这个词理解上还不是很准确,很多人认为企业的破产是一个非常消极的状态,是非常消极的事情,其实不一定。因为企业的破产在我国的新破产法里面分为三种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整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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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三 专家解读新破产法:对职工债权利益保护更为充分 |
| 他说,在新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中,我们比较重视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所以新破产法所设置的制度和旧破产法相比,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有了很大的扩充。我们在考虑职工权益保障的同时,也在法律调整的作用方面做了一个理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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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四 新破产法加大了对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处罚和监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多部相关司法解释,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网今天特别请来了中国人民大学的王欣新教授,为大家详解有关破产法规法规方面的热点问题。王教授说,在针对有些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问题上,新破产法相比旧法做了比较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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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五 破产标准严格 正确认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含义 |
| 他说,新破产法规定了三套破产程序,三套程序启动的时候有一个共同的标准,就是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里面规定的破产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当债务人企业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就可以申请清算,申请和解、申请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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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六 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立法普遍采取的一项制度 |
| 王教授对于破产领域有着很深的研究,参与了破产法和几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他说,今年的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两部司法解释,一部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另外一部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这两个规定都是有关破产管理人的,可见管理人在今后的破产案件中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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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七 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指定管理人要兼顾公平与质量 |
| 王教授说,在新的破产法里面规定,管理人的指定是由法院来负责的,同时又规定由最高法院来负责制定管理人指定的办法。前些日子最高法院已经公布了管理人的指定办法,同时公布的还有管理人报酬办法,前几天又公布了新旧破产法的衔接问题,这是三个司法解释。这三个司法解释是在破产法实施之前必须及时出台的,以后还会有一个整个破产法的大的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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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八 新破产法原则不朔及即往 但允许补报未申报债权 |
| 他说,对新旧破产法的衔接,最高法院专门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任何一个新法出台的时候都会出现衔接问题,衔接问题主要考虑适用法律的原则。我们在新旧法衔接的司法解释中考虑的第一个基本原则是:首先对依据旧法中已经作出的有既判力的活动遵从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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