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文章 ] [ ] [ 推荐朋友 ] [ 进入论坛 ]
您的位置: 首页>>法 制>>法治播报
海航拒载案续:家属不服判再上诉索赔106万(图)
中国网 | 时间: 2007-07-11  | 文章来源: 兰州晨报

 

受害人梅君(化名)

    因不满甘肃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海航拒载事件”受害人梅君(化名)之父皮汝义7月10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海南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承担受害人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和精神损失费106万多元。     

 

 “海航拒载事件”在事发17个月后,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准许海航自愿给予受害人经济帮助金16万元,判令受害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4593元,梅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就此判决,受害人家属不服,他们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程序方面存在重大错误,在上诉状中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海航承担梅君的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563218.63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梅君的代理律师张起淮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梅君不是担架旅客,完全符合乘机条件,是机场工作人员在没有仔细查看病情的情况下武断地作出了拒载决定。此外,梅君右小腿当时具有再植可能性,而非本身就丧失了再植机会,最终丧失再植机会与海航拒载行为有直接关系。

    张起淮说,《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生效。因此,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旅客运输合同(机票)合法有效,法院关于“未通过验票办理乘机手续前合同未生效、海航不存在违约问题、海航拒绝梅君乘机没有过错”的认定曲解了法律规定。同时,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判决,但该条款内容陈述的是“起诉条件”,判决结果和该条规定没有任何因果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张起淮还认为,一审审判违反法律程序,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审限。

    他说,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但该案从提交起诉状至作出判决的时间长达14个月之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也从未收到法院的延期审理的通知。法院显然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过了审限。(记者董开炜)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络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中国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10-68993056 举报邮箱:jubao@china.org.cn
乐购
我要网上开店
我要购物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