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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10月1日起实施 中国网独家解读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09-30  发表评论>>

                 [人大法工委就物权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解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维护不得抵押

  物权法第183条第2项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全文]


物权法解读:领取遗失物应付费 拾金不昧不会变味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全文]


物权法解读:孳息归属当事人约定优先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全文]


物权法解读: 赃物不能善意取得

  此次物权法已经明确将赃物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我国的司法实践一项都认为,对于赃物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如,依据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6条:“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全文]


物权法解读: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通风采光

  现代社会,人类群居杂处,相互之间的权利行使必有限制,以利于和谐共存,因此对不动产所有权有公益上的限制与私益上的限制两种类型,前者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施加的限制,后者是指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基本生存利益而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施加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不动产相邻关系,亦称“相邻权”。[全文]


物权法解读:全面构建物权保护体系

  《物权法》以专门一节对物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其构建了包括确认物权、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三个层次、内容比较全面的物权保护体系。[全文]


物权法解读:物权法创设新型浮动抵押方式

  物权法规定了一种新型的抵押方式,即该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依据该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全文]


物权法解读:为国有财产保护设置基本法律规则

  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物权法》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国有财产流失等问题,《物权法》也为国有财产保护设置了基本法律规则。具体来说:[全文]


全面界定小区公用财产归属 积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实践中,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就公用部分财产归属的纠纷屡见不鲜。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有相当数量来自于小区财产归属的不明。换言之,对于会所、车库等公共设施的归属,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争议;而物业公司进驻后,开发商又将其占用的公共设施转移给物业公司,从而引发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全文]


高度尊重业主选择 物权法明确业主与物业的关系

  面对实践中时有发生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物权法》对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全文]


物权法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 让农民吃"定心丸"

  《物权法》高度重视农民利益的维护,以专门一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规定。从这一规定来看,与以往法律相比,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全文]


物权法解读: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登记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将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不是一种公示方法,从而造成了登记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设置与职能合一的问题。由于多个行政机关负责对不同的不动产加以管理,由此形成了多头登记的现象,如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也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林木由林业管理部门管理,有关林木所有权的登记在林业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由建设部门管理,产权登记也在该部门进行。[全文]


物权法解读: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方可生效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一经移动必然毁损其经济价值的物。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而所谓不动产物权变动,就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在不动产上设立的各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全文]


解读物权法:满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全文]

                                           制作编辑:胡永平  信箱:huyp@china.org.cn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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