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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乙、丙三人为兄妹。甲大学毕业后在外地工作。前年三兄妹的父母相继去世。遗有房屋6间。三兄妹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甲因继承一案经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当场表示不服,要提出上诉。可是判决书送达甲后,过了15天,甲却一直没有提交上诉状。法庭遂开始执行判决。原告甲不同意执行判决,并声称上诉问题尚未解决。请问,原告此时有没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原告此时已没有上诉权。原告甲在一审判决后依法享有上诉权。但上诉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即提交上诉状。本案原告在上诉期内没有提交上诉状,故应视为放弃上诉权。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起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法院以一审判决为根据开始执行是正确的。某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法院可告知甲依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本案涉及到上诉权行使的有关问题。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凡是一审判决中具有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人都有上诉权。但上诉权的先例有几项限制,也可以说是提起上诉应当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对法律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主要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所作的判决;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所作的判决;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所作的判决;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的当事人。3、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必须提交上诉状。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本案中,原告甲虽然口头上表示不服一审判决,但是并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状,因此视为其放弃上诉权,这样一审判决经过了上诉期也就由未生效的判决转变为生效的判决了。人民法院以此生效判决为依据开始的执行是完全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某甲若不服,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之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