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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检察院为什么对该起犯罪认定不一致呢?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1-30  发表评论>>

问:我的一个远房侄子(刘某)一天晚上因为心情不好一个人喝了半瓶二锅头酒。酒后开车,结果先撞死了一个老人,后来又撞伤了两个人。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对他立了案,到了检察院后,又将他的罪名改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问,两罪有何区别,为什么会改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对于该罪要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对于该罪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以上分析,两罪最主要的区别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即前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后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检察院将刘某涉嫌的罪名由交通肇事罪改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说明检察院认为刘某对撞死撞伤他人的后果持故意的主观态度,如果有相应的证据能证明刘某是故意,就不能按涉嫌交通肇事罪认定,而应该按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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