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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站能否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2-10  发表评论>>

问:今年初县卫生防疫站在卫生检查过程中,认为我们招待所卫生条件差,在很多项目上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并且新招的服务员也没有进行过体检,没有健康合格证。因此县防疫站对招待所作出了“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上盖有县防疫站的公章。请问,卫生防疫站有没有权力吊销我们招待所的卫生许可证?

答:卫生防疫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行为后果的机关或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管理实践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有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另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卫生防疫站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又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食品卫生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如果卫生防疫站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检查卫生,在需要做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以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卫生防疫站以自己的名义对你们招待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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