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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订婚后反悔,我还能要回给她的聘礼吗?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2-10  发表评论>>

问:我是一名大龄青年,家里人催着我早点成婚生子,但我由于工作太忙且接触面也比较窄,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去年6月,经人介绍,我认识了我们邻厂的一女孩子李某。交往一段时间后俩人感觉还可以,于是就按当地的风俗订了婚约,宴请了亲邻和介绍人,我家给了李某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再加3万元的聘金。

今年5月份,我向李某提出结婚的想法,她对此总是避而不谈,还开始嫌这嫌那地挑了我一大堆毛病。婚事是没法成了,可是钱花了不少。我要求她把我的钱还给我,可她不给,还说钱和东西是我自愿送给她的,我无权要回。我很恼火,这2万多元钱是父母东拼西揍,四处借来为我找媳妇的,可现在是媳妇没娶成,倒落了一身的债,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如果起诉到法院,我能要回这些钱和东西吗?

答: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关于婚约问题,《婚姻法》从未明确规定,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当然也不予以保护。但对于解除婚约关系引起的财物纠纷,因为争执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债权与债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只要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就会受理。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一案件时,会根据双方交付财物的动机、目的以及财物的数额来判断财物的性质。通常情况下,如果引发纠纷财物是价值不大的物品或系自愿赠予,一般不予返还。但如果价值较高,应酌情返还,对于借婚约进行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或借婚约索要、诈骗钱财的,是违法行为,应当返还。

根据你所咨询的情况。你给李某财物的目的是与对方结婚,换句话说就是李某同你结婚,是你赠予她财物的条件。现在她反悔了,不跟你结婚了,则赠予条件不再成立。失去了条件的赠予当然也失去了存在的理由了。再者说,你给李某的是3万元钱及贵重财物,数额较大,这也是李某应返还财物的一个理由。

总而言之,你想讨回彩礼的要求是正当的,但能不能讨回来,则要看你是否有确凿的证据。如果你不能拿出给予对方这些钱财的有效证据,恐怕你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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