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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已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在追究同案犯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却被描述成“主犯”。在他因死亡导致辩护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描述和评价是公正的,需要我们审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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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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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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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叫“闫立昕”,但很多集资款收据上的章却是“阎立昕”(图1),这让父亲(图3)相信儿子不是“主犯”。虽然一再要求,但他参与诉讼的愿望并未得到满足(图2)。 |
2007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泽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涉案金额近7000万元,受害者多达445人。在大庆,这个案子影响很大。
这已是本案第三次开庭。之前,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先后两次判决,结果均是对王泽芬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萨尔图区检察院两次对判决结果提起抗诉。
和前两次开庭一样,闫根没能进入法庭。
闫根,一个似乎和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老人。为了进入诉讼程序,实现为死去的儿子辩护的愿望,他已经奔波了两年多。
随着本案二审,他的这一愿望,或许永远没有了实现的机会。
A第一次判决:死亡的“主犯”
闫根的儿子叫闫立昕,生前是哈尔滨宏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本案犯罪嫌疑人之一。2005年8月24日,在审查起诉期间,闫立昕因肺癌发作而死亡。
最初,和闫立昕、王泽芬一起被立案侦查的,还有另外6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认为这6人不构成犯罪,建议公安机关撤回了对6人的起诉。
6人“撤”了,闫立昕死了,最终被起诉到法院的,只剩下王泽芬一人。
2006年3月,萨尔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对案情作了这样的描述:
“2003年4月至2004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泽芬协助哈尔滨宏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闫立昕(羁押期间因病死亡),以该公司大庆地区操作员、公司财务总监身份,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并以该公司种植苜蓿草给予高额回报为名,吸收大庆地区公众存款。被告人协助闫立昕大力宣传投资者投入本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后返还投资者本金的百分之十八到百分之二十的利息。而实际给投资者返还的本金和利息,不是从种植苜蓿草的利润来支付……真正返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是用下一期投资者投资的钱返还上一期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从2003年9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王泽芬协助闫立昕9次在大庆市召开动员会,共吸收445人进行投资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29.2万元,王泽芬从中获得642万元,造成股民经济损失1083.3401万元。”
在确认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王泽芬在本案中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判决王泽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对这样的判决,闫根难以接受。“判决书没有明说我儿子就是主犯。但既然法院认定只有王泽芬和我儿子涉嫌犯罪,又认定王是从犯,那么,我儿子是主犯,不就是唯一的结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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