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律师质疑:描述死者“犯罪事实”违背程序正义
闫立昕生前曾聘请黑龙江省学院律师事务所于逸生、于海生两位律师担任辩护人。由于闫立昕死亡,两位律师参与诉讼的路也戛然而止。但在萨尔图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二人还是向大庆市中级法院提交了一份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们提出,对已经死亡的闫立昕进行犯罪事实描述,违背了程序正义,侵犯了死者合法权益。
他们认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死亡,相关司法机关应该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从立法精神来看,只有在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评价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行为,否则对已死亡被告人的任何评价(无论是有罪、罪重或罪轻),均是错误的。因为被告人一旦死亡,他本人已经无法行使辩护权,他所聘请的律师由于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亦无法行使辩护权。在被告人不能行使辩护权的情况下,从法律意义来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无法查清。
两位律师提出,判决书在“本院确认”部分,大量描述闫立昕所谓的犯罪事实:“2003年4月至2004年10月期间,王泽芬协助哈尔滨宏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闫立昕……”,“闫立昕只是……种植了部分苜蓿草用于蒙骗更多投资者进行投资”,“闫立昕伪造了北大荒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谎称该公司通过上市股票……继续骗取投资者信任。”法院对事实的这种描述是轻率的,损害了司法的程序正义。在闫立昕无法出庭进行辩解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所谓的“协助”、“蒙骗”、“伪造”、“谎称”是无论如何不能成立的,“无论在审判者看来它具有如何充分的证据,程序的缺失必然导致实体的不公正。”
两位律师强调,在闫立昕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对他的刑事追诉应当终止。这种终止,不仅仅应当体现在刑事责任的免除上,同时应当体现在对闫立昕行为的刑事评价上。只有当有利于闫立昕的情势出现时,即法院可以确认闫立昕无罪的情况下,法院方可评价闫立昕的行为,即宣告无罪,否则,对闫立昕行为的任何刑事法律评价都是不公正的,都是对闫立昕合法权益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