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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公正,即使他已经死去
儿子被认定为“主犯”,自己握有证据却不能走上法庭为儿子辩护,我理解闫根的痛楚。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对他的追诉程序即告终结——他不再是追诉对象,亲属也就没有了继续参与诉讼的资格。从法院第二份判决书刻意回避“闫立昕”三个字的小心翼翼,我也理解了法院的无奈。
如果不想让更多人体会闫根一样的痛楚、让更多法院经历萨尔图法院一样的无奈,那么,是想想办法的时候了。
下面几个问题,需要回答:
第一,完全不评价、不描述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做得到吗?
如果从起诉书到判决书,压根儿不描述和评价他们的行为,自然不会出现本案的问题。问题在于,在一些案件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想完全绕开他们的行为,是不可能的。而死者在其中扮演怎样的角色,也将决定生者责任的大小和受到处罚的轻重。
所以,从全面查清案情和对活着的被告人公正的角度看,在一些案件中,对死者“犯罪事实”进行描述和评价,是必要的。
第二, 需要出现死者的地方一律用“某某”代替,行不行?
如果法律文书中不出现死者名字,而代之以“某某”,是否可以避免本案的尴尬?
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文书,是对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所确认事实的记载。如果确认过程没有死者一方的参与,仅仅在法律文书中将他的名字改成“某某”,没有实质意义,对他也是不公正的。
而且,即使用了“某某”,特定的身份也很容易让人识破“某某”是谁。比如,现在判决书说“宏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立昕”,即使改成“宏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明眼人还是一眼便知:这“某某”不就是闫立昕吗?用“某某”,并不能避免他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第三, 要不要给死者亲属辩护权?
既然在某些案件中,对死者“犯罪事实”的描述和评价是必要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该如何保证描述和评价是公正的?
从理论上说,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负有全面收集证据的义务,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死者)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死者无罪、罪轻的证据。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司法机关能按照这样的要求去做。
然而,仅有司法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制度,却是不够的,因为它并不能保证最坏的结果不出现。一旦司法机关收集证据出现方向性偏差,忽略死者无罪、罪轻的证据,而死者亲属又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就会出现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所以,笔者建议:给予死者亲属辩护权,让法庭在“兼听”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评价。
最后说一点。笔者曾就本案请教多位法学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本案更符合单位犯罪构成。如果按照单位犯罪追诉,已拿到宏丰公司代理诉讼授权书的闫根,就可以走上法庭,提交他所收集证明儿子、证明公司清白的证据。可惜,这条路终于没能走通。不知放单位一马的背后,是否真有闫根所说的玄机?作者: 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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