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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2-30  发表评论>>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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