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律师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我是一个16岁的中学生。上个月我母亲嘱咐我去某银行存外币。在按规定填写了储蓄存款凭条之后,我连同1000欧元交给了该银行接柜员张某,并收到张某发交的铜牌一枚。在一旁等待片刻,张某呼我将铜牌要回并将我所存欧元退出,让我重新清点。我发现缺了300元,遂回家告知母亲。我母亲前往银行交涉,要求银行返还300欧元。张某则认为我重新清点存款发现缺少300欧元后即离去,说明对退款一事已经默认,银行不承担责任。而根据银行内部储蓄操作规定:接柜员在收到储户交存的现金后,必须对现金数额与储户在存款凭条上所填存款金额核对无误之后,方能发交铜牌。我想向您咨询一下,银行的这种做法合理吗?对少了的这300欧元谁应当负责?
答:银行的这种说法欠妥,他们应当对少了的300欧元承担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张某发交铜牌的行为,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公民到银行储蓄的过程可视为一个签订存款合同的过程。合同签定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是指向相对人发出的要求订立合同并具有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向要约人发出的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你填写存款凭条,并且向银行交付凭条和现金即是发出要约。而依银行的规定:接柜员在核对现金和凭条无误后才能发出铜牌,一旦发出铜牌即意味着对存款人“要约”的全部接受,在法律上符合“承诺”的特征。《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你只有 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存款和退款两个行为的复杂性、重要性上看,与你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但是你的存款行为是经由你的母亲(也就是你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故你的行为依法有效。当发生意外退款事件后,你回家通知你母亲前来解决,也是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理状态的,因此不具有默示的法律效力,银行以此推脱责任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