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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2-26  发表评论>>

第三章 保安人员和保安服务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三)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具备《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保安服务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属于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自建保安单位、教育或者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

    (三)具备保安培训所需的教学条件。

    申请从事保安服务培训,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专职守护、押运的保安员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企业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对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制、保安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未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四章 保安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人力防范、技术防范手段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武装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不得含有违法内容。在保安服务合同存续期间,保安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应当留存2年备查。

    第二十条 保安服务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上岗时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

    第二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员岗位装备的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安员上岗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协助人民警察处理。

    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临时安全隔离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严格遵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文章来源: 新华社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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