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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惹争议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4-07  发表评论>>

  司马童

  杨某原是重庆江北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东部新城、复盛地区拆迁赔偿的负责人,不到一年时间就在拆迁过程中受贿6.5万元。近日,杨某在法院受审时,他的辩护律师提出“近年物价涨了”的问题,暗示分级量刑的金额也应“水涨船高”。(4月5日《重庆时报》)

  律师在为杨某辩护时关心起了“物价上涨”,当然有着特定指向与目的。因为现行刑法制定于1997年,根据规定,受贿5万元以上应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而杨某已被查实的受贿额度,若考虑“物价因素”,显然对减轻其刑罚有所帮助。不过,法官的一句“请律师只谈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当场击碎了他的“减刑梦想”。

  物价上涨“受贿容忍度”也该上涨的意思表达,虽然只是辩护律师的一家之言,却也未必没有现实的衬托与映照。这些年来,随着一些大案要案中涉案者动辄收受数百万、上千万不义之财案情的披露,似乎一些腐败分子已经萌生了小拿小要离犯罪很远的自我放纵思想。所以,尽管法律的利剑一直高高悬着,可在某些自作聪明者眼里,却可能早已失去了应有的威严与震慑。

  不仅是少数公职人员自己放松了“受贿容忍度”,由于种种原因,一定数量的普通百姓似乎也把“受贿容忍度”的底线放宽,看成是对现实的无奈接受与认可。所以,生活中常能听闻这种故事,得悉某某官员因着收受小额钱财而身败名裂时,一些人会这样评说:才拿了这点好处就毁掉了美好前程,可惜这“清官”了!

  尽管已经有法学专家提出,在法律条文当中明确规定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太过强调权钱交易性质,而应由其犯罪性质及其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等作为量刑标准。而笔者却认为,强调受贿定罪的数额标准,本身也是为了警醒某些意志薄弱者洁身自好、莫越雷池半步。但是,律师当庭表示物价上涨“受贿容忍度”也该上涨的做法,则表明在现实的监管过程中,我们既要看到低标准“受贿容忍度”的暂时事实,更应大力推进“受贿零容忍”的实施步伐,这才是社会真正的治本之道。

文章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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