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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骗取拆迁赔偿 河南一男子零数额贪污获刑罚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6-20  发表评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他人修改赔偿房屋的数据,骗取几万元的拆迁赔偿,自己分文未得就被定为贪污犯罪,获知判决结果的樊某一脸无辜:我一分钱都没拿,怎么判我贪污罪啊?

昨日(19日),河南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零数额”的贪污犯罪案件。

2006年,在郑州市中原西路打通改造工程中, 中原区政府曾组织成立了以樊某为负责人的中原西路工程拆迁普查小组。9月30日,在对须水镇某村实施拆迁测量中,该村村长张某多次找到樊某,要求对自己家的房屋测量时照顾一下。为了获得张某对自己工作的大力支持,樊某就安排工作人员在张家实际测量时,对普查表上的数据进行了改动。两处测量数据“砖混第三层中的长7.8米改为9.8米”、“砖混两层中的长12.3米改为15.3米”。造成张某家房屋面积增加116.8平方米,张某非法获得国家拆迁补偿款48588.8元。

2007年6月4日,中原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村村长张某家实际赔偿与测量数据严重不符,并有人为造假的可能,当日,即将樊某传唤至检察院。面对侦查人员的强大攻势,樊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张某私自改动普查表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事实。同年6月6日,张某被抓获归案。

中原区检察院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证据后,以樊某、张某涉嫌贪污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中原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张某、樊某在郑州市中原西路打通工程中,利用樊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在拆迁工作中擅自改动普查数据,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48588.8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到损失。虽然樊某在此行为中分文未得,但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由于张某在案发前已退还拆迁补偿款,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3年和缓刑3年。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樊某虽然在此案中分文未取,但在二人的共同犯罪中属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进行处罚。该案是发生在城市拆迁工作中的村干部贪污犯罪,具有新的特点。该案的成功办理,也给相关部门在城市拆迁普查的程序和实体方面要加大监管敲响了警钟。 (线索提供 张胜利 郭倩 常卫东)(大河网-今日安报 记者 李向华 实习生 刘峰杰)

文章来源: 大河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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