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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华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公布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10-18  发表评论>>

  新华网北京10月1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签署第537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新华社17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共23条。制定这个《条例》是为了便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

  根据《条例》,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分支机构。外国记者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中国境内常驻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期不超过6个月、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条例》指出,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根据《条例》,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外交部批准。外国记者常驻或者短期采访,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记者签证。

  《条例》规定,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外国记者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从事辅助工作。外事服务单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指定。

  《条例》指出,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条例》于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1990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

  中新网10月18日电 1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明确,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

  《条例》也规定,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根据《条例》,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分支机构。外国记者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中国境内常驻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期不超过6个月、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者同意

  中新网10月18日电 1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规定,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条例规定,外国记者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从事辅助工作。外事服务单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指定。

  外交部:继续努力为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提供便利

  中新网10月18日电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10月17日夜,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刘建超就《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举行记者会,就条例作出说明。

  刘建超指出,新条例是本着改革、开放、进步的精神制定的。新条例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以长效法规固定下来,继续为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便利。新条例同1990年公布的条例相比在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比如,外国记者来华采访不再必须由中国国内单位接待并陪同,外国记者赴开放地区采访,无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

  刘建超表示,外交部将继续主管外国记者事务,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办理外国记者事务,外交部和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愿意继续同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开展建设性合作。中国政府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也将为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帮助和服务。

  刘建超重申,中国政府欢迎外国记者来中国采访报道,将继续努力为大家在华工作生活提供便利和服务。我们也希望外国记者在华采访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客观、公正报道中国,为增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相互了解作出积极努力。

文章来源: 中国网综合消息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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