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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章规定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10-24  发表评论>>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陈菲、吴晶晶)为了进一步规范过渡性安置工作,在总结汶川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加强了对过渡性安置相关方面的规定。

  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做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

  修订草案规定,对地震灾区需要进行过渡性安置的受灾群众,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受灾群众意愿,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等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对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

  修订草案规定,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多种形式的临时住所;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修订草案还规定,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依法先行使用,事后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文章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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