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史某某约村里的8个年轻人到深圳打工,从某建筑公司手中承包了一建筑工地的木工作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史某某完成作业量后,经验收合格,由某建筑公司付给工程款23万元。但工程已经交付使用1年多了,史某某尚有13万元报酬未领到。他去找某建筑公司讨要,某建筑公司说是从甲公司处承包的工程,还没与甲公司结算;史某某又去找甲公司讨要,甲公司却以史某某未与其签订任何合同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史某某怎样来维护他们的权利,通过什么方式要回他们的血汗钱呢?
答:建筑行业吸纳了大量农民工,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并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对结算不主张权利,而实际上干了活的民工与发包人又没有合同关系,以致民工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领取血汗工资。
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赋予了民工们“越位”向发包人索要工资的“尚方宝剑”——其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其中的“实际施工人”,即指在建设工程中实实际际做了工、付出了劳动的务工者。
本案中,史某某作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向转包人某建筑公司讨要欠薪未果的情况下,“越位”向发包人甲公司主张权利,是符合法律规定,甲不得以双方没有合同为由,拒付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