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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让辞职还扣发工资,我能得到什么法律保护?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12-12  发表评论>>

问:我在一家私营家电店工作半年了,这半年来老板不停地招工都招不到。因为待遇低,工作辛苦,老板脾气也很差,现在店里人工短缺。我算是做得比较久的了,可是早在2月16日我就提出辞职了。当时老板不同意,说再过一个月等我找到新的工作再说,当时还有另一个员工辞职,当时老板就给她结算工资让她走了。过了一个月我又向老板提出辞职,可他却反悔了,他硬说如果招不到新员工就要我做完3个月才能走。我和老板没有签过任何合同,而且一直都是他口头上说要提前1到3个月辞职,可是他也没有解释过什么情况是1个月什么情况是3个月。我听人说法律上规定是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就可以了。从我提出辞职到现在还有几天就3个月了,我经常都是一天要上十几个小时,我要求中间休息老板却以人手不够为由不允许,可是他一分钱的加班费都没给过我。而且有一件事让我觉得很不公平。每天上班最早是我,下班最迟是我,工资拿得最少的也是我,别人都可以中间下班,就是我不可以。我经常累得体力不支,睡眠时间严重不足,我连自己的基本权益都保障不了,老板现在又以上班迟到要扣我的工资,可是我很不明白,就像前几天他要求我7:30上班,可是他都要到8点多才开门,他自己都不讲信用却要求我7:30在那守门口,况且就我一个来这么早,其它人8点多10点多才上班,这算怎么回事?难道不都是普通员工?为什么这么悬殊,而且只扣我一个人的工资?而且还有员工想什么时候上班就什么时候上班,想什么时候辞职就什么时候辞职?我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该得到些什么法律保护?谢谢!

答: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你所述情况来看,你的老板已经严重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此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同时,如果老板仍不允许你辞职,你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补偿加班费用。

相关法条: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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