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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教师与学区(县教委的下属机构)协商好,学区同意其停薪留职,只要学区为其交纳社保之类的保险费用,其工资可由学区处置,该教师将工资存折交给了学区。但停薪留职之事未经上级知晓和批准,因而财政部门继续下拨了工资。学区有关人员事后便利用存折取出某教师的工资,不入学区单位账,而给私分了。请问:私分的工资是否可以定性为刑法上所说的公款?
答:我认为该工资在没有发放给教师本人之前,属于国有财产,其性质当然属于公款。如果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则学区有关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贪污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