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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缓刑考验期的起算点应该什么时候计算?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03-19  发表评论>>

问: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确定之日”是判决书的落款时间还是判决送达被告人后的10天上诉期满后的日期呢?

答: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所以应该是判决生效之日来确定。(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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