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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多未签合同未买社保,公司该怎样补偿我们?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03-30  发表评论>>

问:我是一名外地来京就职人员,自2003年起,我便在现在的公司就职,但2008年前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也没有上。从2008年起,公司才与我们签立了一份条款很模糊的所谓的劳动合同。

作为一个老员工,公司理应在待遇上有更好的支持,但事实却相反,我们的工资这几年来几乎原地踏步,甚至还不如个别的新员工,我今年的月工资还降了,也迟迟还没有和我们续签劳动合同,看得出来公司这样做是想逼我们走。像这种情况,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是公司的责任呢?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我们的损失,特别是五年多未签合同未买社保,公司又该怎样补偿我们呢?

答: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而你在2008年合同到期后至今一直在公司工作,单位也没有提出解约的意思表示,那么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现在公司单方降低工资违反合同约定,你可以要求单位赔偿。还有,公司2009年未与你签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应当双倍支付工资。

另外,单位这几年没有为你办理保险,你可以要求单位补交,否则可以审请劳动仲裁。如果解除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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