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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话诱捕同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04-07  发表评论>>

问:在看守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给其未被抓捕的同案犯打电话,说到某茶楼有事情找他,公安机关趁此将同案犯抓获,此打电话的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

答: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该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给其未被抓捕的同案犯打电话,并将其诱捕,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情节,因此,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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