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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拘前主动改正错误,能否作为减轻处罚依据?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04-08  发表评论>>

问:尊敬的律师:我有一亲戚,做了一个正规的网站,今年春季在网上黄毒泛滥时,他也在网上放了一些不良信息,累计收入有一千多元,一段时间后,看到北京的不良信息举报网站,他意识到自己这样做是错误的,便主动删除了不良信息。一个多月后他被刑事拘留,现在可能要判刑。我想咨询一下:

1、他被刑拘以前,在没有人通知和强制的情况下,主动改正错误,这在量刑时能否作为减轻处罚的辩护依据?

2、司法解释中的“以盈利为目的”和“不以盈利为目的”具体如何界定?

3、他的家庭很困难(父母都早已下岗),也无钱请律师辩护,那么怎样才能使法官知道他的一些能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在判决时能给予适当的挽救?

答:在刑拘以前,主动改正错误,说明该人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因此在辩护时可以提出该情节,希望法庭酌情从轻处理。另一方面,其行为如涉嫌犯罪的话,由于其发放信息的工作已完成,删除不良信息的行为不应当被看成是犯罪中止,因此此行为并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何为“以营利为目的”,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解释。一般来讲,从事某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即以营利为目的,反之,则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被告人也可以委托其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如被告人委托亲友作为辩护人,该亲友既可以出庭辩护,也可以事先准备好书面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法官。(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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