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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新证据证明对方伪造收入证明,上诉会受理吗?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04-14  发表评论>>

问:我开车把人撞了,伤者住了一个月院,现已出院。因医疗费用的问题起诉至法院,当时开庭时伤者出具了一份工作与工资证明(月资2000元)在法庭上我没多想在上面签了字表示认可。现在判决书下来了。医疗终解期为7个月,所在我应付人家14000元。我刚刚了解到他所出具的工作证明全是假的,他实为无业。

请问:我当时签了字表示认可他的工资 ,但是经过了解他工作证明全是假的,我上诉法院对他工作工资有异议,法院会受理吗?如他无业应按什么标准给付?

答: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会受理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的处理为: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四)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在认定一审程序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规定的情形时,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对于在二审程序中出现新的证据,可能会影响事实的认定时,二审法院会自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他的误工费得结合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的或者相近的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法院所在的省市统计局会下发一个年度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用标准的,法院参照这个标准作出判决。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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