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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晚上11点,王某在街上抢夺某女士一手提包后,逃至街旁的花丛中。该女士找了一分钟后发现了王某,该女士就上去夺包,王某便将该女士打成轻微伤,该女士最后将王某制服。请问王某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答: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并且是既遂。因为从整个过程来看,王某已经将女孩的包抢去,这个时候在性质上属于抢夺,但当被女孩发现后,女孩上去夺包的过程中,王某的行为性质发生了转化,因为王某这个时候使用了暴力,将女孩打伤,虽然后来王某被女孩制服,但抢劫的过程已经完毕,所以是既遂。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适用刑法第269条,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就不发生适用第269条的问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未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