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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不是行政事业收入(国务院281号令)。单位未发给工资、奖金和不负责开支的科室的经营服务项目是单位服务资源,科室按签订的目标责任状上缴了规定上缴,由于经营好,还多上缴了8万(单位认可、中层干部会通过),余留的服务收入按单位规定发给了科室职工。2004年3月发完,尚未按单位规定到单位记帐。2004年4月30日被检察院查处,认定不入账,是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请问我们余留的服务收入是国有资产吗?罪名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余留的服务收入是否属于国有资产。针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范围,目前法律并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从你陈述的情况看,科室本身不拿工资、奖金,并且已按规定上交了应交的服务收入,科室对剩余收入进行了分配。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或者贪污值得商榷,因为科室的这种分配属于单位认可的分配方式。当然,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我们建议你就该问题直接向律师咨询。(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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