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你们好。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你们。刘某和马某于一年前协议离婚,离婚后他们的一个孩子与男方刘某同住,并且由女方马某每月提供给孩子生活费100元。刘某离婚后再婚。今年马某因病死亡后,刘某认为孩子原来由双方共同抚养,现在女方去世了,所以女方所在单位Y公司应该承担原来马某的抚养义务,并对Y公司提出要求供养孩子的请求。而Y公司认为马某虽然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但不是因公死亡,而且公司已经在马某死后付给了一定的丧葬费和补助费,孩子应该由刘某供养。我想请教:
1、Y公司有没有抚养死亡职工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孩子是应该由刘某还是由刘某和Y公司共同承担?分担比例是多少?
2、如果刘某有完全的经济能力可以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是不是就由刘某承担义务,毕竟刘某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并且刘某与马某离婚后一直与刘某居住。
答:Y公司与马某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如果马某非因公死亡,Y公司没有抚养马某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马某死后,其孩子的抚养义务由刘某承担。(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