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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八年前,我承包了村集体的20亩耕地,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归发包方所有。”现在该地被国家征用,我在地上种植的果树获得补偿估计有10万元左右,我好后悔当初与村草率签订的承包合同。请问:我现在可以向法院起诉村委会,请求法院认定青苗补偿费归村委会所有的约定无效,要求其返还吗?胜诉率有多少呢?
答:一般而言,征用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你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青苗补偿费归发包方所有,可以理解为你对本方所有的青苗补偿费的一种处置。这应当考虑你们当是基于什么作出了这样的约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你们之间有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情况,你可以住主张合同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如果你们之间有符合以上规定之情形的,你可以主张该合同的签署希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从而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承包合同变更或者撤销。
向法院起诉时能否胜诉,需看你的主张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及事实依据。(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