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 治>>法律咨询>>民商事 字号:
为什么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额不能超过五万元?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04-29  发表评论>>

问:最近我打算给我儿子买一份人身意外险,经过仔细选择,我决定买一家保险公司的险种。可当我跟保险代理员商量方案时,他告诉我说,我提出的方案他没法做,因为未成年人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险保额不能超过五万元。对此我很不理解,父母给子女多买点保险难道有错吗?!请问律师,我们国家法律对此真有这样的规定吗?为什么?

答:您好,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保险确有这样的规定,这也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5条的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额为五万元。

作出这个规定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1)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父母不能以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作为投资,以期将来取得收益:(2)死亡保额只能作为在一旦出险后的所发生的费用补偿,是对家庭的精神安慰。另外,父母可以通过为子女投保长期保障性险种达到基本保障子女未来生活的目的,父母还可以通过为自己投保含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以防一旦父母发生意外后,对尚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子女提供生活保障:(3)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其死亡保额是以其5至10年的工资收入确定的,而未成年子女基本不具有劳动能力,还没有工资收入,因此在确定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额时,是按照一个人10年的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每月400元左右,10年则为5万元)。(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法律人
[我要纠错] [推荐]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昵 称 匿名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