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2008年X县一公民李X在虫草采挖期间购买虫草,因资金不足,征得当地牧民张XX、王XX、田XX、同意后,向当地三人以50000元/斤的价格赊购虫草10斤,总价值50万元。后因虫草价格下跌,李某将虫草以20000元/斤出售,现张XX、王XX、田XX向李某催款,但李某无力偿还,请问此案件从法律上应如何解决!
答:此案其实非常清楚,李某以50000元/斤的价格向张XX、王XX、田XX赊购虫草10斤,总价值50万元,那他就应当如数向该三人支付货款。后虽因虫草价格下跌,李某将虫草以20000元/斤出售,损失巨大,但这一切都与该三人无关,李某作为生意人,也应当明白虫草价格有张有跌,生意上的风险他应自己承担。因此,李某也不能因为虫草价格下跌,就不还该三人的货款。如果李某不还货款,三人如果发现其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通过法院来要求对方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