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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是“十一五”时期的开局之年。一年来,上海市以贯彻中央宏观调控为契机,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国民经济呈现增长平稳、结构改善、效益提高的良好态势。全市生产总值达到1029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2005年增长12%,连续15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600.37亿元,比2005年增长11.6%;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2005年上涨1.2%。在积极推进经济建设的同时,上海致力于体制改革,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共同推进,保障上海的和谐发展。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国家、社会、个人的共同努力,而法制则是协调这些不同主体活动的准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力和保障。
一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 地方立法
2006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做出重大事项决定2件,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11件,审议法规草案3件。
1重大事项决定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由于约束上海发展的能源问题十分突出,完成“十一五”降耗目标的任务十分艰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为此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明确上海市节能降耗的重点工作、领导体制和监督主体,推动政府实行强制淘汰、能耗审核制度,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推进节能科技进步。决定颁布后,上海市人大相关委员会还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推进节能决定的落实。
2体现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立法质量
首先,开展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立法。修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范道路开挖、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临时占路等行为,为排堵保畅提供法律支持。制定《实施〈气象法〉办法》,增强气象作为基础性公益事业的社会服务功能。修订《绿化管理条例》,完善绿化规划布局,明确上海市的绿化建设指标,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上海市民生活质量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开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立法。制定法律援助若干规定,明确困难群体获得法律援助的标准和途径,扩大法律援助的受益面。审议妇女权益保障办法草案,切实保障妇女的教育、健康、人身安全等基本权利。审议集体合同若干规定,推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最后,加强依法行政方面的立法。修改市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规定政府规章可以设定最高限额为10万元的罚款,提高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修改河道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进一步明确行政责任主体和执法主体,以适应水务、交通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3立法过程的公众参与
在立法过程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努力拓宽代表和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一是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印发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邀请代表参与相关调研和审议工作,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二是向社会公布4件法规草案,首次在社区举行听证会,分类召开相关利益群体的座谈会,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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