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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执笔人:李林、莫纪宏、吕艳滨、聂秀时、李霞、祁建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人是社会动物。有社会的地方,就有社会纠纷。社会纠纷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人与人对立和冲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根源,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社会纠纷依然会长期存在。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历史条件下,如何通过法定渠道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成为我们党和政府在新世纪、现阶段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社会纠纷的性质、类型、产生的原因和对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影响
(一) 当前社会纠纷的性质、类型和产生的原因分析
1当前社会纠纷的性质和主要类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均GDP超过1千美元,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东中西部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总体上居高不下。尤其是,由于征地拆迁、国企改制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纠纷,成为当前社会纠纷的突出问题。目前,我们尚无法直接统计到全国发生的社会纠纷数量,但从以下诉讼和仲裁解决纠纷的维度或侧面,可对近年来我国社会纠纷发生数量变化的情况略见一斑。
我国社会纠纷的种类很多,表现形式非常复杂,但从社会纠纷的主体来划分,社会纠纷主要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国家机关在履行职权时与社会公众发生的纠纷;第二类是不同的国家机关在履行职权时相互之间发生的纠纷;第三类是发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部的纠纷;第四类是发生在社会公众之间的纠纷。其中,第一类和第四类是当前社会纠纷的主要形式。
根据第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在2006年过去的一年中,通过各级人民法院解决的社会纠纷数量也明显增加,人民法院在解决各类社会纠纷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在2007年1月23~25日于北京召开的2007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袁诗鸣同志在全国仲裁发展工作形势报告中介绍,2006年,全国185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60844件,比2005年增加了12505件,增长率为21%;案件标的额共计725亿元,比2005年增加了71亿元,增长率为10%。全年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124件,占受理案件数量的0.2%;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71件,占受理案件数量的0.12%。总体上看,全国仲裁工作继续保持了发展势头,但是,部分仲裁机构及区域案件受理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增幅较小甚至出现下降。
2006年,全国八个区域的仲裁工作情况分别为:华北区域受理案件数量增长19.1%,涉案标的额增长66.9%;东北区域受理案件数量增长13.1%,涉案标的额增长35.1%;华东区域受理案件数量增长6%,涉案标的额下降7.3%;东南区域受理案件数量增长0.4%,涉案标的额降低8.6%;中南区域受理数量增长117.1%,涉案标的额增长33.6%,受理案件数量增长率为全国之首;华南区域受理案件数量增长6.6%,涉案标的额增长20.2%;西南区域受理案件数量减少3.8%,涉案标的额增长22.6%;西北区域受理案件增长30.3%,涉案标的额增长73.1%,涉案标的额增长幅度居全国首位。各区域的同志在回顾2006年工作情况时一致认为,2006年度各区域受理仲裁案件数量虽然有升有降,但总体上还是持续向前发展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总体上说,当前我国社会纠纷仍然处于正常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范围,是社会转型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其中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法定渠道和制度手段予以解决。
2当前群体性纠纷的特点
群体性纠纷是当前对社会和谐与稳定负面影响最大的社会纠纷类型。我们对群体性纠纷进行分析,可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1)有些群体性纠纷的发生规模大、参与人数多。有的群体性纠纷甚至有上千人参加,规模比较大,纠纷发生后,政府难以有效控制。如2004年1月4日14时左右,两千多名摩托车司机驾驶着各自的三轮摩托车围堵辽宁省某市政府。
(2)少数群体性纠纷持续时间长,对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如从2004年9月14日罢工至11月1日复工,陕西省某市的一个纺织公司发生了长达48天的数千名职工群体性纠纷。
(3)有些大规模的群体性纠纷,最初都是一些小规模的集体上访事件,由于有关政府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致使问题越来越复杂,事态越拖越严重,最后演变成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如从2004年4月12日起,辽宁省某地的七八个乡镇的数百名教师因拖欠工资到市政府上访,引起连锁反应,十余个乡镇的中小学均出现教师罢课、学校停课现象。
(4)有些群体性纠纷受到一些有组织的背景势力的支持,加剧了处理群体性纠纷的复杂程度。如南方某省某些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常以“老乡”名义聚集、串联,参与群体性“维权”、斗殴、闹事等活动,部分纠纷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成为当地社会治安稳定的新隐患。如广东的许多工人在入厂之前会被邀请参加当地一些“老乡会”、“同乡会”的地下活动,订下协议,接受这些组织的保护。究其原因,一是外来务工人员人身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在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寻求采取一些极端的解决方式;二是外来务工人员势单力薄,经常受气,在老乡的唆使下容易参加闹事;三是多数人在组织老乡会时有法不责众的思想。
(5)有的许多群体性纠纷还发生了群众与警察的激烈冲突,甚至出现了流血事件。如重庆某破产企业一个洗衣机有限公司百余名职工由于对职工安置问题的处理不满,于2004年7月1日、2日连续两天静坐、游行,他们在抗议过程中与警察发生了激烈冲突。
总之,近年来的群体性纠纷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广,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巨大隐患,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3产生社会纠纷的原因分析
当前产生社会纠纷的原因比较复杂,特点各异,总体上来说,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的产生既有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共同原因,也有各自独特的具体原因。
历史传统、经济、社会、文化、体制、观念等,都可能成为产生社会纠纷的共同原因。但从法制角度看,法律体系不完备、立法质量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违法行政、司法不公、解决纠纷的法定渠道不通畅、机制不健全等,是我国多数社会纠纷产生和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主要原因。
从引起社会纠纷的具体原因来看,当前群众反应最强烈、最易引起纠纷的是征地拆迁、国企改制、下岗安置、劳资矛盾、环境污染、出租车经营权、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保护、严重腐败等问题。
从宏观角度看,有些社会纠纷是属于有社会就有社会纠纷的“常态”,除了可以采用道德、纪律、教育等手段外,还可以运用制度化、规范化的手段,通过法律的调整和控制来加以解决;有些社会纠纷是在特定时期由某种特殊的原因和条件引发的,具有突发性、非常态性的特征,对此要对症下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
从总体上来看,一方面要加强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强化法定渠道解决纠纷的作用,将社会纠纷控制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性纠纷预防和应对机制,重点防范和应对社会影响面大、冲突激烈和问题比较复杂的群体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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