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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1-13  发表评论>>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表决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其中,第一项目标和任务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各级人大工作取得重要的进展。在立法方面,中央立法实现了新的突破,地方立法亮点频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继续推进,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积极性进一步高涨。区域性立法协作令人耳目一新,立法评估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地方性的信访立法趋于活跃。此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制度建设等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稳健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立法步伐加快

(一)   中央立法:实现新突破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过去任期的四年间(2002~2006年),共通过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70余件,其中包括宪法修正案一部,新制定法律20余部,修改法律近30部,中国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立法全面加强。

作为落实五年立法规划的第四年,2006年无疑是实现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目标的关键之年。这一年里,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继续加强了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的立法工作,离本届人大的立法工作目标更近了一步。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了24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中14部已经通过,它们是:《监督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护照法》、《刑法修正案(六)》、《义务教育法(修订)》、《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修订)》、《反洗钱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五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它们是:《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此外,还对《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反垄断法》、《禁毒法》等法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或者二次审议。

与前两年相比,在立法的数量上,2006年有所减少,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任期内(1998~2002年),共审议了12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中,由常委会审议通过102件,由常委会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7件。另有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但在立法难度和立法质量方面都实现了新的突破,而后者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无疑是更为重要的。200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了12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0部;2004年共审议了33部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25部;2005年共审议25部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18部;2006年共审议了24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15部。

 

2006年人大立法工作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监督法》《监督法》从研究起草(1996年)到审议(2006年)通过,历时10年,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过程时间最长的一部重要法律;《物权法》从起草(1993年)到通过(2007年),经过八次审议,历时14年,其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少有的。的颁布实施和《物权法(草案)》的提交审议《物权法》已于在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这两部法律,一个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和体制,一个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从酝酿开始,历时多年,经过多方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和多次审议,终于浮出水面。

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监督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大的意义。该法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坚持了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符合中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

与2005年一样,《物权法》依然无可争辩地成为2006年最受关注的立法。《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是一部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法律。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物权法(草案)》作了重大修改,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都作了全面的规定。制定《物权法》,从法律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6年还完成了一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立法项目,如审议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护照法》、《刑法修正案(六)》、《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等,还审议了《劳动合同法》、《禁毒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多项法律草案。其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了农产品产地管理,规范了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农产品竞争能力,实现农民增收。《护照法》因应我国对外交往和人员交流日益增多、公民出入境数量大幅上升的需要,对护照的种类、签发对象、申请和签发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使护照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为确保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意味着内外资企业今后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经过12年的研究起草,2006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反垄断法(草案)》。该草案共八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根据调研的情况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此外,根据立法规划,针对义务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这些重要的修改,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促进全国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尽快实现中小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德、智、体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保障我国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保护责任,突出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地方立法:创新频现

2006年,地方性立法改革比较活跃,地方立法中的创新频现。区域性立法协作、立法评估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等,是地方立法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探索前进的有益尝试。

1区域性立法协作出现

区域性立法协作是2006年中国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一大亮点。2006年7月,中国首个区域性立法协作框架建立。随着《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一个体现地域特色、旨在实现政府法制资源共享的省际立法协作机制正式运行,开创了全国省际间立法合作先例。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的建立,最突出的现实意义在于实现区域性立法资源的共享,立法优势互补,进而达到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区域性立法协作有利于地方立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可以有效消除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抵触或冲突的现象,维护地方立法体系的和谐和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立法项目的不同,三省的立法协作采取紧密型、半紧密型和分散型三种方式。同时,三省将及时互通立法信息,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出台后,辽、吉、黑三省相关部门确定立即开展在以下五个领域的立法协作:鼓励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的立法协作;诚信方面的立法协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方面的立法协作;国家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的立法协作;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协作。

2地方性法规质量评估制度化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是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近三年来,地方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质量评估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立法后评估”,就是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由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成本效益计算等多种方式,对法律在实施中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价,针对法律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

在功能上,它既是对立法及其实施的“成本-收益”进行效益评估,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法的再次调试。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评估机制,立法评估的内容涉及立法技术、法规执行、法规实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环境等多个层面,其作用是临时的立法检查所无法代替的。它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专门就某一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察评估,更广的参与性——吸收与法规相关的社会主体广泛参与检测,更大的全面性——对法规从制定到实施各个环节的综合评价,更直接的反馈性——及时发现法律漏洞并补救。因此,立法评估的推行不应当是立法机关有选择地挑选某一部法规“试检”,而应当以立法形式将其纳入法定轨道,对立法评估的范围、主体、方式、程序以及评估结果对法律立、改、废的影响等做出具体规定,以确保立法评估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系统化,更好地发挥其保证法律生命力的作用,为法治社会提供持续的良法“水源”。

目前北京、上海、重庆、深圳等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评估制度的基本做法是:第一,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第二,对法规整体或者部分规定做出评价;第三,评价的依据主要是通过实践调查的结果;第四,评价的标准主要集中在合法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等。但这项制度在实践中的名称却不尽一致,大多数地方称为“地方立法后评估”,还有的地方称为“立法回头看”、“地方立法质量评估”、“地方立法效果评估”、“地方立法跟踪问效”、“地方立法反馈制度”等。

3关于信访的地方立法活跃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2006年,关于信访的地方立法活动随即趋于活跃。江苏省和北京市等省市修订旧的信访条例,其中不少立法亮点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从地方立法上进一步彰显了信访的价值和力量。高票通过的《江苏省信访条例》体现出浓厚的人性化色彩,草案删除了许多可能伤害信访人感情的文字,有关越级上访的规定更是为媒体关注。2006年9月通过的《北京市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今后国家机关信访机构对于信访人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否则就属于违法,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4地方立法填补多个领域的空白

2006年人大立法工作的又一大特色在于,地方人大十分活跃,在遵循《立法法》的前提下,走在中央立法的前面,填补了多个领域的立法空白,向实现“有法可依”的目标又迈进了一步。其中,典型的立法包括:

9月27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的地方立法。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具体规范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权责的地方性法规。用立法的形式确立企业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能够保证职工在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是实现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体制与机制保证,也是实现企业决策与管理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内容。

12月1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对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的特殊要求,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它在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将“治、用、保”并举的小流域污染控制策略作为立法原则之一,为保障南水北调工程的调水水质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

11月21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率先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进行地方性立法,有利于规范全市国家教育考试行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我国至今没有一部调整教育考试法律关系、规范全国教育统一考试行为的法律。

(三)立法程序:民主立法继续推进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一年来,各级人大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全面、充分地考虑了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尤其是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在总结2005年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经验的基础上,200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积极反响,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各方面对这部法律草案的意见191849件,其中通过中国人大网收到了18万多件。这些数字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收到的各方面意见中,65%来自基层劳动者,此外还有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市人大常委会,45个中央有关部门,45家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综合分析了各方面的意见,梳理出意见比较集中的11个问题,分别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用人单位、职工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许多农民工的意见和建议受到高度关注。解决劳动合同签订问题、给农民工上保险、从源头上防止工资拖欠等立法建议,在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也充分吸收了人大代表们提出的防止网络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等意见。

在立法过程中,就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召开专题论证会,成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有力之举。据统计,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等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听取意见。2006年,针对《物权法(草案)》中有关物权与债权的优先顺序、公共利益的界定、物权保护是否适用时效、能否以应收账款作担保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召开了专题立法论证会,认真听取和研究专家学者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各种措施,对法律草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使通过的法律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经得起实践检验。《物权法(草案)》修改完善的过程,已被看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生动实践。

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是民主立法的重要依据。从2004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倾听他们的意见。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已成制度,越来越多的代表就法律草案发表意见。仅2006年12月的常委会会议,列席代表就有36名之多,他们的意见和常委委员们的意见一样受到重视。这既发挥了代表作用,也是科学立法不可或缺的环节。本届常委会以来,人大代表们一个明显的感受是立法议题多来自民众的呼声,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立法议题均是代表、委员们提出的议案、提案所集中关注的立法议题,也是老百姓普遍关注、“两会”反映较多的问题,从而真正体现了倾听民声、尊重民意的立法取向。

值得提出的还有,人大系统内在立法实践中遵循传统立法“自上而下”模式的同时,也有着“自下而上”的努力,基层的探索和实践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并在立法中多有体现,这突出地反映在《监督法》的制定、出台过程中。多年来,各地为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人大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正是地方的积极探索,为修改和完善《监督法(草案)》提供了实践经验。

地方在扩大公众参与立法、提高立法民主化程度方面的贡献也可圈可点。2006年,广州市出台了全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规章的规定——《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这表明,以后广州市政府所有的政府规章在制定过程中,都要求公众参与。如有关部门在组织起草规章时,没有充分听取民意或者不将市民意见公开,市法制办有权退回草案,而市民也可向法制办投诉。这一《办法》的实施,使得公众参与程序具有强制性。这是全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地方政府规章,创设了开放式听取意见的新形式并建立了公众意见及时反馈制度。在银川,1月11日,21位立法听证陈述人在3个小时的立法听证中,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激烈辩论。这些陈述人来自全区各地、社会各阶层,既有法律工作者、在校研究生、公务员,也有出租车司机、个体经营者、农民和企业经理。这样的立法听证,对于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可行性,提高立法质量颇有意义。7月14日,云南省9名提交立法建议的公民受到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奖励,5部立法项目和4部法规草案稿的建议人分别获得300元和3000元的奖金。11月25日,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这一办法自2005年起草到常委会三次审议,经过两年的时间广泛听取民意,两年中,省人大召开了不同类型的座谈会8次,听证会1次;向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部门多次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将实施办法草案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省人大网站上公布,并首次开通短信平台,通过网络和短信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广州的公众参与立法模式、宁夏的立法听证模式、云南的立法建议奖励模式、河北的多种形式“开门立法”模式具有异曲同工之妙,都体现了对公民立法热情的褒奖和激励。这些地方的立法改革经验也标志着地方立法模式由官僚型向民主型的转轨,立法理念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变迁,具有突破传统立法范式的制度创新意义。

 

二监督工作实效增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的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近年来,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逐步加大,效果也逐年增强。前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任期的五年内(1998~2002年),共对22件法律和法律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0个专题工作报告。而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的前四年(2003~2006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对29件法律和法律问题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3个专题工作报告。其中,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5部法律进行了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11个专题工作报告;2004年,常委会检查了6件法律的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11个专题工作报告;2005年,常委会检查了6件法律的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0个专题工作报告;2006年,常委会就12件法律的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1个专题工作报告。

(一)中央层面

2006年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了对社会普遍关心问题的监督。一年来,依照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之初确立的“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工作思路,针对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三农”问题、环保问题和公正司法等问题,采取跟踪检查的方式,全面、系统地检查了有关农业法律和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情况,听取“两高”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和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对进一步推动“一府两院”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支持和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改进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1深入进行执法检查、跟踪检查

执法检查是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监督形式,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探索实践,90年代在全国各级人大普遍推行。但以往的执法检查,往往是查完就了,重检查、轻督促,重形式、轻实效,因此,监督效果不明显。针对这种情况,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对执法检查开展跟踪检查。这是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抓住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这是确保执法检查不流于形式的重要措施。《监督法》也对执法检查、跟踪检查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在《监督法》颁布前,只有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对执法检查作了规定。若干规定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不是法律。《监督法》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执法检查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标志着执法检查已经成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项法定形式。在这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第一,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展监督工作。2006年8月至10月,乌云其木格、蒋正华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六个省对有关农业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执法检查组深入乡村农户,召开基层干部、农民代表座谈会,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提出了加强“三农”工作的建议。第二,围绕清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开展监督工作。这是近几年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强烈的问题。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建筑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当严重,而拖欠农民工工资背后是拖欠工程款,因此,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并连续几年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跟踪监督,还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到地方进行跟踪督办。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到2006年6月,各地政府和企业累计偿还拖欠工程款1753亿元,占已清理出的2003年以前竣工工程拖欠总额的94%以上,累计偿还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6亿元,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99%以上,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开展监督工作。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了《专利法》的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项工作报告。国务院遂出台了鼓励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政策,启动了一批事关全局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最高人民法院也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第四,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开展监督工作。常委会在前几年工作基础上,加强对资源环境问题的跟踪监督。一是结合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跟踪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的实施情况,还通过中华环保世纪行等活动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采访报道。二是以推进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为重点,检查《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报告。第五,围绕促进公正司法开展监督工作。2006年,检查了《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了专项整改活动取得的成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整改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狠抓制度落实,坚持公开透明,强化内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把专项整改活动不断引向深入。第六,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该项检查是这两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也是2006年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执法检查组赴11个省、自治区进行检查,对全国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常委会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分赴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查,召开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归侨人大代表、侨联界政协委员和涉侨部门负责人座谈会,深入部分华侨农场、侨资企业和归侨家庭,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

2监督预算和经济工作

对预算和经济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中央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了2005年中央决算,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报告。大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表示满意,对财政、金融和审计工作给予肯定,同时提出规范预算编制工作、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加强审计监督、坚决遏制投资过快增长、着力加强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工作、更加关注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等建议。2006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3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2006年,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近几年来常委会开展工作监督中提出的亟须进行整改的重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和审议了多个专项工作报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把资源环境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2006年又有意识地通过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一是在跟踪检查有关环保法律执行情况的同时,开展了节能法执法检查,8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这两个执法检查报告;二是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当前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报告,关于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报告。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报告。常委会在肯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取得的积极成果的同时,要求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强化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2006年8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06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了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有重点地开展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2006年,共收到群众来信15万多件次,接待来访75万多批次。针对涉法涉诉、土地征收征用、水库移民、房屋拆迁、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加大交办和督查力度,督促有关方面依法按政策处理,推动了一批信访问题的解决,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二)地方层面2006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跟踪“民生工程”,解决“民心问题”

2006年,自中央至地方,各级人大都将解决好关乎“民生”、关系“民心”的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

2005年末松花江发生了重大水污染事件,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关注,于2006年1月9日至13日组织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对松花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视察。此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又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松花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专题报告,组织开展了“让人民喝上放心水”的龙江环保世纪行活动,并多次分别向国家和省有关方面提出搞好松花江水污染防治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促进了松花江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1月29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全省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的报告。吉林省政府决定计划用三年时间全面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改变全省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一开始就对这项“民心工程”进行了跟踪,通过工作视察、听取政府工作报告等形式监督改造工作,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棚户区改造的惠民政策。

3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对本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形成了审议意见。为督促落实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加强跟踪监督,督促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省人大常委会的跟踪监督下,政府在原先两县合设一个药监分局的县单独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力争“十一五”期间,在没有设置分局的16个县(区行委)增设独立的管理机构,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主体缺位、监管存在盲区和越级跨区执法的问题。省政府还进一步加强了全省农牧区药品监督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在全省396个乡镇,4071个村及牧委会建立了药品监督网络,全省农牧区药品配送价格平均下降了10~20%。

8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将全国人大代表专题调研和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结合起来,对海口、琼海等8县市的13家挂牌整改企业及8家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检查。通过实地调查、抽查、暗访等形式深入了解整改情况,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工作,使这些单位存在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是人大执法检查的创新务实之举,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好评。

“十一”黄金周期间,广西防城港市因故停水两天又未告知市民,影响了市民的日常生活。接到群众的问询电话和信件后,市人大常委会立即启动询问程序,专题听取市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停水事故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8条相关建议和意见,交由相关部门落实,并由人大城建环保委跟踪督办。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促使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立即进行了整改,对供水问题进行了一次“大手术”。

2对“一府两院”报告说“不”

听取和审议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对“一府两院”监督权的重要内容。2006年,在人大监督工作按部就班正常运转的同时,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报告不再“照单全收”,体现出人大的日益“刚劲”。

2006年9月22日,在甘肃省金昌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金昌市公安局局长作了关于全市公安交警工作的报告。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同时提交了一份关于全市公安交警工作的调研报告,反映了车管所、检测站等存在服务态度差、搭车收费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认为工作报告与调查结果不一致,有夸大成绩、回避问题之嫌,报告未获通过。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审议意见书,要求市政府及公安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扎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半年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再度审议。

10月27日,河南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人大代表提出“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会议在表决时没有通过该报告。会议认为,尽管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有许多工作还不够到位,还可以做得更好,要求市政府重新办理后再次报告。这一表决结果引起社会关注,也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由一名副市长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并抓紧落实。

3备案审查工作实质化

尽管许多地方已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来推动和规范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立法法》颁布后,地方人大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步入了快车道。部分省市人大加快了制度建设的步伐,将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如陕西、四川、海南、长春、珠海等省市专门制定了规章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福州、汕头、石家庄、吉林市等城市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但也都在其制定的地方立法条例中专设一章对规章备案审查做出了规定。,但备案审查权往往“备而不用”。这一局面在2006年的浙江省被打破。2006年1月至9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2005年报备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全面主动的审查,并对其中的种畜禽管理办法等的个别条款,提出“与上位法不符或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等审查意见。浙江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停止执行相关条款,并对省政府有关规章进行修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加强对政府行为的法律监督,是地方人大做出的全新、积极、有益的探索。

三代表工作迈上新台阶

2006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9号文件精神,注重把办理代表议案同立法工作结合起来,把办理代表建议同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把扩大代表参与同提升常委会工作水平结合起来,把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与提高议案建议质量结合起来,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人大的工作也保持了旺盛的活力。(一)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提高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其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中共中央2006年5月发出9号文件,对改进代表议案工作、提高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据此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具体规范了代表议案的范围和条件、议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加强了代表提出议案的服务工作。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前四年内(2003~2006年),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数量逐年急剧增加。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了338件议案;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了641件议案;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了991件代表议案;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1006件。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收到的1006件中,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1003件,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三件。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对提出的议案比以往更加重视,议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议案基本上达到了案由案据清楚、方案具体的要求,并附有必要的说明。在1003件法律案中,有541件提供了法律草案文本,占总数的53.9%。在提出的议案中,代表通过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形成的有256件,占议案总数的25.5%;通过座谈、走访、征求意见等形式形成的有448件,占议案总数的44.5%;其他议案主要是代表结合本职工作,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来的。

这次提出的代表议案,绝大多数是法律案。就立法工作的进程和性质分析,已经列入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06年立法计划的项目有436件,占议案总数的43.3%。这部分法律案,有的正在审议或正在起草,有的准备调研和起草。代表们要求常委会在起草、审议这些法律案时,吸收他们提出的法律草案文本的内容。在其他567件法律案中,提出修改现行法律的270件,占议案总数的26.8%;提出制定法律的297件,占议案总数的29.5%。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来划分,从代表提出议案的数量看,依次是:行政法类的333件,占议案总数的33.1%;经济法类的202件,占议案总数的20.1%;社会法类的127件,占议案总数的12.6%;宪法相关法类的117件,占议案总数的11.6%;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的99件,占议案总数的9.8%;民法商法类的74件,占议案总数的7.4%;刑法类的51件,占议案总数的5.1%;另外,还有3件属于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事项的议案。

按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这些议案分别被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296件,法律委员会审议的283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160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136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78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50件,外事委员会审议的3件。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006件代表议案中,有100件涉及的10件法律已由常委会审议通过,31件涉及的7部法律草案已提请常委会审议,353件涉及的51个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计划。其他议案,有的送交国务院研究制定行政法规,对目前尚不具备立法条件的,分别向代表作了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已由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二)代表充分发挥在建议提出和办理工作中的作用图5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各方面工作提出了6511件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方面的有1369件,占建议总数的21.03%;二是涉及社会及公共事务方面的有1023件,占15.71%;三是涉及发展规划和经济工作方面的有844件,占12.96%;四是涉及农林水利方面的有759件,占11.66%;五是涉及财政、税收和金融方面的有580件,占8.91%;六是涉及法院、检察院工作及法制建设方面的有575件,占8.83%;其他方面的有1361件,占20.9%。

根据代表建议的内容和各单位的职责范围,统一交由174个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正在解决的有1810件,占28%,已制定解决方案或列入工作计划的有3148件,占48%,比2005年均有所提高。各承办单位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积极与代表沟通,加强跟踪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改委等12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常委会书面报告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各承办单位进一步加强了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代表在建议办理工作中的作用。在办理前,主动听取代表意见,了解代表所提建议的原意和办理要求;办理过程中,改进联系方式,由“口对口”电话联系,变成“手拉手”共同办理,主动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一起,深入实际,开展调研和座谈,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办理答复后,通过发送《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答复的意见。据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等10家单位承办的850件建议办理情况的统计,在办理过程中与代表直接联系或邀请代表直接参与的有582件,占所办建议总数的68.47%,比2005年的50.47%提高了18个百分点。重点建议的承办单位共邀请了77名提出建议的代表,分赴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办理重点建议实地调研。山西省开通了人大代表建议“绿色通道”。2006年3月2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正式开通人大代表建议“绿色通道”,向500余名省十届人大代表分发了首批代表专用信封及信纸。这些有特别标志的人大代表专用信封和稿纸,供代表提出建议时使用。对于人大代表专用信封,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支付挂号邮资费。截至2006年11月底,山西省政府收到代表通过“绿色通道”寄达的信件29封,代表所反映的问题陆续得到答复与解决。

(三)人大与代表间的沟通加强

由于中国人大代表的非专职化,人大会议审议的质量为多方所诟病。有鉴于此,为使代表更好地知情、知政,提高会议审议质量,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向代表提供各种信息,通报有关情况,寄送相关资料。2006年一年中,代表收到的各种书面材料有20多种,包括有关国家机关的公报、常委会有关工作计划和安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本选举单位一些情况通报等。代表们还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等手段得到一些相关信息资料。这大大增强了代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以及国家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的了解。

同时,进一步扩大了人大代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度。2006年全年,共有185名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500多名代表参加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活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根据审议议程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由原来的每次会议24名(包括港澳代表)增加到36名,最多时达到38名,全年列席人数由2005年的140名增加到185名,是历年来最多的。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已形成制度,工作日趋规范化,改进的地方包括在会前向代表介绍有关议案的情况,会中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向其他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情况等。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活动的代表,由2005年的近400名增加到500多名。代表们在参加这些活动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常委会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以及改进其他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2005年开展代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2006年的工作突出了“一个结合、四个改进”,即专题调研与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紧密结合,扩大时间跨度、扩大选题范围、省级统一组织、规范活动方式。共有1874名代表参加了2006年的专题调研活动,参加率达到63%,比2005年高出近10个百分点。参加专题调研活动的代表都非常重视这项活动,克服了本职工作忙等困难,认真参加、务求实效,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183篇,并已被汇总分专题送交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不少代表结合专题调研的情况,写出了质量比较高的议案或建议。与专题调研相联系,2006年年底,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全国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还进行了视察工作或有关的调研工作,重点了解本地区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为开好2007年的人代会做准备。全国人大代表小组的组织活动也有了新的进展,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代表还通过其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005年5月以来,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相关工作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相继设立了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为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无疑是一种将代表履职行为纳入到“集体活动”中的尝试。2006年,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设立的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90多名具体参加工作的同志,有声有色地为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周到、细致的专门服务工作。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尽职尽责地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代表的服务保障工作明显得到加强。

(四)代表与人民的距离缩短

在注重疏导人大代表与人大之间“通道”的同时,许多地方也侧重于搭建代表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如四川省人大首次将代表议案建议向社会公开。2006年1月,四川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利用网络和平面媒体的平台,开通“议案·建议全接触”栏目,将代表提交的绝大部分议案和建议向社会公开,通过手机短信、报社热线、网络点评等方式了解公众对议案和建议的评价。此活动一经推出,立即在参会代表和社会各界中引起强烈反响。据不完全统计,会议期间该栏目的网上点击率近3万人次,网友留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1100余条,四川公民对人代会的参与达到了空前的广度和深度。这一举措,也促进了相关职能部门提高议案、建议的办理效率和质量。在安徽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了代表工作的评优活动。2006年4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优秀代表议案、优秀代表建议、先进代表小组和办理安徽省人大代表建议先进单位等评选表彰活动。活动历时近7个月,评出8件优秀议案、10件优秀建议、9个先进代表小组和12个办理代表建议先进单位,并进行了表彰。这一活动主题新、范围广、影响大,激励和调动了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全社会的人大意识,增强了人大代表与其所代表的人民的互动性,效果可圈可点。

(五)人大代表培训工作逐步展开

人大代表素质的逐步提高,是发展和完善人大制度发展的关键。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了人大代表的系统学习培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继续举办全国人大代表系统学习的培训班,还围绕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全国人大的立法、监督等重要工作,举办全国人大代表专题学习的培训班,同时运用远程视频系统举办代表学习的专题讲座,不断探索代表培训的新方法、新途径,进一步增强学习培训的针对性。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举办了五期全国人大代表培训班。其中有2期是代表履职学习培训班,3期是专题学习研讨班。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培训班于4月在上海开班,来自13个省市的代表团和台湾代表团以及解放军代表团的9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该期培训班的学习。培训期间,代表系统地学习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何审议工作报告,人大代表与预算报告审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提高议案建议质量,增强代表活动实效等课程。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2006年8月在新疆举办的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专题学习班上,安排了一些很好的考察地点。通过实地考察大阪城风力发电站、博斯腾湖、塔克拉玛干沙漠、胡杨林等,切身感受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9月7日至11日,2006年第三期全国人大代表培训班在南昌市举办,这期培训班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学习研讨班。来自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7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这期培训班,其中有24位代表是代表农民或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农业科技人员。11月3日,2006年第五期全国人大代表培训班在深圳开班,这期的培训班围绕着三个主要内容进行: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二是贯彻落实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监督法》;三是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研讨。

四未 来 展 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这一理论的提出,对于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履行好执政使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6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包括:立法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协调不够,监督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仍有待增强,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质量不是很高,代表工作的形式与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等。

宏观来看,根据50多年来中国宪政建设的客观实际,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路径选择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   着眼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定主体,设计改革举措,推进制度创新。任何制度都是由特定的人来运作的,特定的人的素养和行为影响着制度的功能发挥和其整体形象。中国的农村改革、企业改革的制度创新,都是着眼于发挥特定经济组织制度内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一根本目的而展开的。所以,从人民代表这一政治主体入手,有助于抓住人大制度改革的根本。只有从代表这一制度主体入手,着眼于完善代表的选举方式、逐步完善代表的组织构成、提高代表的素养、搭建坚实的活动平台、建设代表履行职务的实在环境和保障措施、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人大的权能、加强人大制度运行的有效供给,才可能为人大制度和宪政建设奠定真正的主体之本、动力之基、活力之源。

第二,着重从程序入手、着眼于具体细节、立足于微观环节,采取先易后难的改革思路,具体细微地、积极稳妥地、循序渐进地将人大制度推向前进。人大制度自建立以来,改革和完善的呼声就一直伴随着它的发展进程,但原则性的呼吁、宏大述事风格的制度设计淹没了审慎的、具体的制度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但任何宏观层面上的制度都需要有大量微观层面上的具体制度作为辅助,作为延伸,才能付诸实施,发挥实效。中国的人大制度虽然在宏观层面上已经建立,但微观层面上的具体制度还很不完善,这一点前面已经作了分析。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部组织制度、工作程序的健全完善,是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完善人大制度的主要方向。实际上,民主政治的实体内容无法离开具体的程序运作,没有民主程序的保障落实,就没有民主政治的真正实现。今天人们已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开始注意在具体制度建设上下工夫。我们坚信,只有不断地在具体环节上建设政治文明,才能从整体上逐步实现宪政目标。

第二,   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但两者均属于代议制度,存在某些相通之处,我们不能照抄、照搬“三权分立”,但“三权分立”包含的权力必须科学设置、必须有效制约的思想是孕育于古希腊时期、历经诸多世纪的发展和总结而形成的人类政治文化结晶,是人类的共同文明,对此,应当学习借鉴,为我所用。我们以前对西方宪政的许多制度、做法持排斥、否定态度,过分强调与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分野和区别,忽略了学习、研究哪些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哪些可以大胆吸收借鉴,这是加强我国宪政建设和完善人大制度必须加以改进之处。就微观而言,具体的改革完善措施,包括如何完善选举制度、如何改革大会和常委会的结构、如何建立专职代表制、如何完善议事程序、如何借鉴各国议会的成功经验等,这些问题尚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审慎而细致的论证研究,需要各级人大在实践中反复探索。(李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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